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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这样签,税务风险会不会小些?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5

阅读量:11359


  导读:“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作为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合同内容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下面是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四个方面,值得一看!素材来源:隧道股份

  一明确合同价格条款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为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三)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具体约定形式:

  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

  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文中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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