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二》对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及交付时间予以明确约定,凯达公司未在2011年7月31日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凯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本院认为,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第一,本案凯达公司与陈险峰、陈渊之间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未如期交付房产证和土地证,则以房屋土地价款4560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为过户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价款1539.242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纠正。
第二,凯达公司作为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陈险峰、陈渊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凯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逾期办理交付土地使用权证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主体为守约方陈险峰、陈渊,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从本案履约情况来看,陈渊、陈险峰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同年6月19日、2013年1月29日发函要求凯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凯达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书面承诺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直至二审开庭期间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已逾期1730天,有失诚信。凯达公司称陈险峰方拒绝领受土地使用权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鉴于合同违约条款系针对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凯达公司已经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了涉案房屋产权证,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且陈险峰、陈渊除发出函件主张权利之外,确未采取有效措施主张权利,同时考虑到三层房屋租金收益(1650000/365*1730=7820547元)由陈险峰、陈渊收取,本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即45600000*24%/365*1730*60%-782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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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经济的发展,钱财的流通变大,于是民间借贷也是顺应时代迅速发展。但是对于民间借贷相关人却总会有风险的,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人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民间借贷中的相关人一般有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借贷担保人。对于他们在民间借贷中该如何在借贷关系中尽量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请看下文。 1、不办抵押登记手续,难获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大额借款并用房地产或车辆作为抵押,甚至将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交给出借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借人到时没有收回借款而诉至法院时,并不能行使房地产或车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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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费?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和值班虽然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所以,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不能主张加班费。但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享受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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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浅要分析 作者:乌云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当今社会生活中,一物多卖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出卖人也得到了最为理想的回报,但未能得到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的利益却受到侵害,在标的物交付给一个买受人的情形下,法律为其他买受人所提供的有效救济手段便是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任何一个买受人情形下,所有买受人诉诸法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时,法律作为居中裁判者便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