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系律师同行总结而成,节选部分内容给需要聘请律师的当事人一点善意的提醒。
常见误区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是律师
由于律师行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加上我国律师法律资源发展不均匀,所以在基层和广大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满足了中国基层社会及广大农村地区的法律需求。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见到很多法律工作者自称律师,其实他们这样的称呼自己是错误的,虽然他们与律师同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但是二者却属于两种职业,二者是有区别的:
1、二者虽同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但管理机构不一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机构为基层工作指导部门,律师的管理机构为律师工作指导部门,同属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
2、称谓不一样
称谓就很明显了,一个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个是律师,日常生活中法律工作者自称为律师的行为是不对的,这里就不赘述了。
3、准入条件不一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只需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即可。
律师执业就相对更为严格,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执业机构不一样
法律工作者执业于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于律师事务所,这个是最容易区分的地方,委托之前一定要看清楚自己进入的到底是什么机构。
5、执业范围不一样
根据法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开展见证业务,对律师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6、执业区域是否有限制
律师的执业区域是没有明显限制的,但是对于法律工作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这样说并不是为了证明法律工作者有多不靠谱。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工作者为基层和广大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不可小觑的一股力量。法律工作者凭借自身的专业力量为当事人化解矛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旨在简单的列举二者存在的区别,让大家更好的区分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绝无抹黑法律工作者的意思。
二、办案机关为你介绍的不一定靠谱
很多时候我们都在说官商勾结最可恶。虽然律师不是商人,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俗话说得好,无利不起早,各位可以想象一下,办案人员为什么会给你介绍律师,你与办案人员非亲非故,人家凭什么不遗余力的帮助你,道理不言自明。当然也存在因为办案人员佩服律师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着想,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三、“案件找我准赢”的并不一定带给你满意的结果
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一定会知道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很多(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所以专业的律师往往不会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的结果。很多当事人听到律师对于案件结果的承诺,往往很满意,明明不占什么希望的官司,到这位律师手里就可以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成功。建议大家千万不要有某个官司会百分之百稳赢的观念,专业的律师仅仅是会向你告知案件存在的风险,并且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尽可能的搜集对你有利的证据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事先瞎承诺,事后结果怎么样就听天由命了。
很多时候我们都在讲,打官司很大程度上打的就是证据,案件进行到诉讼环节,需要我们用法律的视角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我们在没有发生纠纷之前出于情理上的考虑往往不会主动对证据材料进行保存,这就产生了大量真实的事实,因为没有证据反映而无法得到还原,无法得到法院的准确确认。千万不要说我找几个证人作证就没问题了,由于人是社会动物,人的言语会受到很多外来因素的影响,所以证人证言的效力在所有的证据形式中也是处于一个比较低的地位。律师能做到的只会是尽可能的为你还原纠纷发生之前的真实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维护你的利益,最终是否采信是由法院决定的,律师是不能决定案件结果的。
四、有强大社会关系的律师不一定有能力满足你的委托事项
很多律师标榜自己认识很多社会成功人士,某某法院法官、某某检察院检察官、某某公安局干警等都是我的铁哥们儿,我说的话肯定好使,你的案件交给我一定没有问题。这样的律师往往是很危险的,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于规范律师与公、检、法以及其他机关人员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严格。这种律师的做法很容易产生违规甚至违法的严重后果,而且根据律师执业规范以及检察官、法官行为规范等,上述现象是不允许存在的。
退一步讲,能有这么铁的关系,靠的是什么,说的粗俗一点,起源可能是靠自身存在的同学、战友、亲戚关系,但是这种关系的熟悉度是靠日常生活中不断进行维系的,很长时间不见面难免疏远。关系的维系是需要成本的,这些成本出在谁身上,很明显。
为什么大家会比较认同这种律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家觉得中国是人情社会,认识人好说话,这句话说得没错。但是凡事有个度,看你寻求便利的事项是什么,如果是寻个方便,方便和办案人员沟通,我想就不必麻烦走私下关系了,因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办案人员办案行为越来越规范,与其进行正常的沟通根本不会存在什么阻碍。对于想要通过律师向办案人员进行一些违规甚至是违法的操作,这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法律专业从业人员怎能轻易的知法犯法呢?简单一句话,小事没必要,大事办不了。
靠谱律师的正确识别方式
1、收费标准明确,提前告知可能存在的费用
千万不要嫌弃一些讲的明确但是收费标准比较高的律师,这样的律师才是正确的收费方式,对于一些收费较低甚至都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可能会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律师行业这是禁止的。而且律师服务都是有成本的,费用过于低廉,服务质量是否可以得到保障就不得而知了。谁又能保证开始没有跟你说清楚费用的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不会向你收取别的不必要的费用呢?
律师收费是按照市场价及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每个省都有律师收费指导标准。一般来讲,律师收费是具有两种模式的,一种是接受案件后收取全额代理费;一种是风险代理,案件接受委托后收取一些基础费用,等到案件成功后按照标的的百分比收取代理费,这个百分比不能超过30%。
另外要注意下列案件是不准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交纳的费用一定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按照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规范要求,律师必须通过律所统一进行收费,对于私自收费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2、及时告知风险,不夸大风险,信守承诺,用专业为您服务
每个案件或多或少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一名专业的律师来讲,将案件的风险明确告知是最基本的要求。不盲目夸大,信守收案时为当事人表明的办案态度,凭借律师的专业能力办案是证明一位律师是否有良心的重要考量因素。
3、兢兢业业,接案后,随时也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
很多律师在收案之后对当事人就漠不关心,因为已经收到钱了,所以更多的心思就会用寻找下一个委托人身上,对于已经接受委托的当事人就不怎么负责任了,很多时候当事人联系了很多次之后才能联系上,然后用各种理由(开会、开庭、法官出差没空)搪塞当事人。
其实对于一名专业的律师来讲,收案仅仅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个小的环节,在接收案件之后如何办理好案件才是问题的关键,通过律师的服务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才是正道。专业的律师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之上为当事人制定一个诉讼方案,为当事人讲解好诉讼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及需要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等情况。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随时告知当事人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解答当事人不了解的法律问题,在案件办理结束之后询问当事人的意见是否需要提供另外的服务,并做好解答工作
最后,总结一下专业的律师需要具备的几个因素,千万要切记:态度良好、明确费用标准、诚实有信、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态度端正。
希望通过本篇短文能够为大家提供一点帮助。让大家不会太傻、太天真以致于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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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难,养车难,出事故理赔好像更难!”这恐怕是大多数车主的心声,无论是新车主还是老车主,每年都要为自己的爱车投续车险,很多车主深知车险门道多,并且对五花八门的车险知之甚少且存在误区。商业车险已经改了这么长时间了,赔付问题您是否都已经了解了呢?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来聊聊车险那些事儿……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是指立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全文都应该是由立嘱人亲笔书写的,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
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强化当事人、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规范调查取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四川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川府发[2011]28号文件》整理)
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福利进步的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也日趋明显,近些年如“临终关怀”、 “订立遗嘱”等社会公共议题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往往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订立的遗嘱往往由于不规范引起争议,导致遗嘱继承纠纷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