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真实遗嘱却难索房产,为何?
周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周甲、周乙、周丙和周丁。周某、张某分别于1994年5月、2015年9月去世,留有房屋两套。一套由周丙居住,目前该处房产市价约80万元;一套由周丁居住,该处房产价值为100万元。这两处房屋均登记在张某名下。周甲、周乙、周丙和周丁就继承一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周丁庭审中提供了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一份,见证内容为张某立遗嘱将xx路房屋留给周丁继承。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争议的见证遗嘱效力问题,因该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签名,只有立遗嘱人手印,且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只有两位见证人名章,此外,法院调查发现,该遗嘱不是现场一次性形成,存在打印和手写混合的情况,依据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上述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名下位于xx路房屋由周甲、周乙、周丙和周丁按份共有,各享有25%份额。
大律师提醒
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只要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部分欠缺,即使能证明代书遗嘱上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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