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3

阅读量:23680


  01

  案情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万元,并提供向王丙借款20万元、月息2.5%的证据。经查,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林甲与林乙为堂兄弟,林乙向王丙借款20万元属实。

  02

  分歧

  对林乙反诉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未按约定数额提供借款,构成违约;林乙提供违约损失证据,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实际是自然人之间借款,比约定少给付20万元并未生效,故不存在违约,林乙诉求不能成立。

  03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 本案借款实际上属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虽然本案借款合同是以甲公司名义出借的,但由于甲公司是林甲一人公司,且林甲与借款人林乙又是堂兄弟关系,这完全符合民间借贷是彼此之间临时帮助解决困难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2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是生效”。本案合同中虽然约定借款数额是140万元,但在约定时并未生效,而是在提供120万元给林乙时才生效的,生效的借款数额是120万元而非140万元。既然写在合同上的20万元借款一直就没有生效,自然对当事人也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 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借数给付数额提出异议,应丧失异议权。任何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是有期限的。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也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本案中,如果认为借款人林乙有权要求甲公司提供借款140万元,即甲公司有向林乙贷款140万元的义务,但在支付借款时少了20万元,这是很容易发现的事情,那么林乙也应当积极行使其权利,提出异议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是事实上,借款人在整个借款期限的10个月内都没有向出借人提出异议,就等于是认可了借款数额是120万元。直到借款期限届满后的诉讼期间才提出实际借款数额比约定数额少20万元,也就失去了异议的权利。

  综上,本案无论是认定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抑或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艾兰香律师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无偿搭乘中的过错责任与风险分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韩峰与杨先亮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先亮请罗正阳送其到湄潭,罗正阳因与杨先亮系朋友关系同意

时间:2017-11-22 14:17

23817次阅读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合同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

合同目的并非总是经合同条款加以明确,而可能隐含于意思表示之中,需要裁判者依据客观事实加以推断。购买特定商品的合同目的应当不仅仅局限于该商

时间:2017-10-21 09:11

243次阅读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浅析铲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14时许,原告张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议。  2014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35256元。  【争

时间:2017-11-22 14:17

18053次阅读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何种情况下失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失效呢?下面跟小编来了解一下。  案例  保某与民某共同出资盖了一栋三层住宅。约定:一层由保家居住,二层民家居住,三楼暂时作为仓库使用。后民

时间:2017-11-22 14:16

19504次阅读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汽车撞了电动车,不担责反获赔,只因这条法

唐女士前几天摊上事儿了!她开车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但机智地运用所知道的交通知识与交警

时间:2017-10-21 09:15

225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