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无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临时工”?这则案例告诉你答案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3

阅读量:11324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随即起诉被告公司,请求确认2010年7月26日到2015年9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7月26日至2015年9月15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补差;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提问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呢?

  说法

  本案中,被告公司为便利职工生活,在其厂区内设立便利店,由原告进行管理、经营、盘点及上交收入等工作,并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便利店内的货物采购、营业收入均归被告所有,便利店属于被告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受到被告的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2013年7月后便利店由原告租赁自主经营,但是从2013年6月21日起,原告在被告为其员工设立的电子阅览室继续从事管理工作,负责电子阅览室的营业、卫生及上交收入等工作,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亦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报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及时告知并出具解除证明,属于违法解除亦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示

  一、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其特征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二、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解除证明,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来源:北京普法微信公众号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李清兵律师 无书面劳动合同就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无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临时工”?这则案例告诉你答案

企业转型升级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该如何处理

  基本情况  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升级等(以下简称“转型”)等过程中,例如最近新闻报道的“惠州200工人围困公司5高管三天两夜”,中技桩业是将100%的惠州中技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广东三和桩业公司,惠州中技公司目前仍然存在的,不影响劳动关系,但职工提出先买断工龄,就此引发群众性事件。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今年1-5月,我省企业转型的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和员工的要求加薪的停工事件‘已近全省的劳动保障的群众性事件的四分之一。这些事件涉及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是法外诉求、有的是

时间:2017-11-22 14:17

11414次阅读

无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临时工”?这则案例告诉你答案

宁波市2017年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导读:11月17日,第三届劳动争议预防与治理讲坛暨宁波人力资源服务系列讲座召开。讲座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还发布了《2017年宁波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十大案例涉及: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应兼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随意使用;劳动者应当接受合理调岗;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劳动者应当忠实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没有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保留证据;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谨慎;末位淘汰制不可取;用人单位应合理合法保障劳动者休

时间:2017-11-22 14:17

20201次阅读

无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临时工”?这则案例告诉你答案

劳动争议庭审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导读:在本案中,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系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及易变动性,又未经公证,仲裁庭无法核实该证据发送人、接收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亦无其他关联证据与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仲裁庭无法确认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2015年10月14日,吴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商务合作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职务为商务合作经理,主要工作是推销公司产品,属外勤人员,工作地点为青岛;月基

时间:2017-11-22 14:17

11312次阅读

无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临时工”?这则案例告诉你答案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01  案情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万元,并提供向王丙借款20万元、月息2.5%的证据。经查,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林甲与林乙为堂兄弟,林乙向王丙借款20万元属实。  02  分歧  对林乙反诉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未

时间:2017-11-22 14:16

23789次阅读

无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临时工”?这则案例告诉你答案

员工试用期间跳槽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员工试用期间想跳槽,哪知公司称,试用期内跳槽,需要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进退两难的李某向东小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2017年6月,李某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并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若李某在此期间离职,需向公司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7月底,李某通过朋友的介绍到另一网络公司面试并被录用,该公司十分看重他,开出了更高的薪水。于是李某找到原公司领导表示,自己可能要另谋高就。但话音刚落,领导却拿出了合同,指明了“员工在试用期内

时间:2017-11-22 14:17

23726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