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梅某于2001年8月20日与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某酒店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晋升为消防主管。在工作过程中,湖南某酒店因梅某工作不合格,对其下达过两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书,且因梅某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将梅某从消防主管降为保安,月基本工资由1800元调整为1200元。梅某认为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单方面给其降职降薪的行为明显不合法,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长沙中院认为,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对梅某进行调岗降薪,实质上是对双方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应举证证明其调岗降薪行为的合理合法性。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提交了2012年与201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书以证明梅某作为消防主管负有安全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员工手册等规定,其有权根据酒店需要与工作表现对梅某进行调岗调薪,并且梅某在变更劳动合同后继续工作了三个多月,并未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湖南某酒店有限公司对梅某调岗调薪合法有效,梅某要求该酒店补足调岗调薪后的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例涉及“如何正确处理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动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企业为了生产发展和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如果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安排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376号
发布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地址: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271380.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0
合同是双方依法签订的,但是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时就去世了,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办呢?是继续履行还是合同作废呢?
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读: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如约而至。然而,每年供暖时段都会有供热方、用暖人、相关第三人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情形。这三方分属三个不同主体,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也各不相同。供热方 未经提前告知产生问题要担责 供暖纠纷的发生,首当其冲是源头上的供热方引起的。供热方负责设备调试、管理、维修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各种供暖问题。 如供热方没有尽到事前告知义务引发纠纷。在开始供应暖气前,用户家中一般都需要试水,供热方应当提前告知用暖人试水事项,使其关注家里情况,一旦有漏水等问题发生,要及时告知供热方予以解决。如果供热方
一、无证房屋的分类及形成原因 无证房屋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就是城市无证房屋,城市无证房屋又可以分为: 1、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这一类房屋是具备办理产权证的要件,但是由于产权人怠于办理而没有办理产权证; 2、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这一类房屋是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修建或者转让时就没有办理相关法定手续而缺乏某些必要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件(如划拨的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时没有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只要产权人补齐相关手续就能够办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