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199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
2010年5月31日,被告陈建财与福建省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垅支行(以
5岁的小女孩圆圆,在小区里玩耍时被突然倒下的一扇暗门砸伤。为解决赔偿纠纷,圆圆诉至法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圆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5岁女孩圆圆在妈妈的陪伴下到小区内的空地上纳凉玩耍。这是一片两栋楼房间的休闲区域,一同玩耍的还有其他十多位家长和他们的孩子。空地一侧的墙面上,年纪稍大一点的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