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一:拟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
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会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是并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风险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在股权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收购方理所当然地会认为,自己并不应当承担标的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在股权并购过程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
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果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在股权并购过程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受让方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风险三:主体资格瑕疵
主要是指:标的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
风险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股权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是出于直接经营标的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
对于标的公司的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标的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3、标的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标的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风险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
标的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指的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
股权并购中,对于标的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对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
风险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
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为: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股权并购中,除了需要对标的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予以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之外,还可以通过与出让方,就收购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以及就上述风险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划分予以规避。
风险七:税务、技术等标准风险
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标的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
此类法律风险,包括:
1、标的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3、标的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4、标的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等情况。
风险八: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在劳动用工方面,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立法倾向之下,用工企业承担相应的用工义务也就更加严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标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标的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针对此类风险,收购方可以采取:要求出让方就依法用工情况作出承诺与担保,与出让方就相关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出让方在收购前清理标的公司相关用工的方式,予以规避。
风险九:受让方实际控制力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同时,也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0
股权中小企业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 ( 股东 ) 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当企业在利用股权融资对外筹集资金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就可能产生进行各种非生产性的消费,采取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股东的投资政策等道德风险行为,导致经营者和股东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