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8条规定,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性条件,而职工身份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上。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如果劳动者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从事劳动,其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则无法适用《条例》规定进行索赔。
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旦职工遭遇工伤,其所在单位不仅不积极施救,为职工认定工伤并给予相应待遇,相反,它们千方百计规避劳动关系,并以种种借口逃避、降低职工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及其亲属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能靠证据来证明自己应该享受的待遇。那么,职工及其亲属究竟应当提交哪些证据来证明构成工伤以及应当享受怎样的工伤待遇呢?以下三方面证据是必须收集并掌握的:
一、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就无所谓工伤。因此,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以该劳动合同为凭。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应当搜集以下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3、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5、载有职工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如含有职工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
6、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如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签收快递。
对于以上六项, 如无法搜集到原件,可以采取复印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备用。
7、同事的证言。
8、录音、录像、照片。如职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职工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拍照和录像。
9、网络信息。如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职工与相关人员的QQ或微信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
10、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如职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
二、搜集构成工伤的证据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搜集与工伤待遇相关的证据
1、治疗费。包括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医药费收据、住院费收据的明细单据等。
2、误工费。如纳税收入证明、工资条。
3、护理费。员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证明、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证明。
4、残疾赔偿金。员工自己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要出具鉴定费的发票。鉴定后要求支付相应等级的伤残赔偿金的,要出具鉴定结论。
5、残疾辅助器具费。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材料,以及购买这些辅助器具的正规发票。
6、丧葬补助金。提供火化费用的票据,但丧葬补助金并不是实报实销,补助上限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一般应提交治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如果员工是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的,要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如果是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医学下落不明的,要出具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如果没有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由于生活困难一次性预支公亡补助金50%的,要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关于生活困难的证明。
8、供养亲属抚恤金。要提交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扶养赡养关系证明,包括户籍卡或者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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