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工作时一跤跌倒,头部受到重创。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经营者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一审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工伤赔偿款17.6万余元。
2015年11月11日,李某应聘至张某开办的一家饭店做厨师。张某是个体工商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饭店也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2016年1月1日下午,李某在洗碗间拿餐具时,因地面湿滑,头部撞到洗碗柜柜角而受伤。因头痛加重,1月8日,李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额颞顶枕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囊肿。李某为此支出医疗费48831.75元,其中张某垫付了7000元。
2016年1月21日,李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之伤系工伤。后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复核,认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
由于该饭店在2016年3月16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并获得核准。
个体工商户注销了,工伤赔偿责任也一并注销了吗?今年3月20日,天宁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李某之伤按照法律规定构成工伤,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这家饭店是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李某有关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张某个人承担。
据此,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等共17638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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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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