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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17-08-08 11:52:28

阅读量:220

  【案情】

  谢生金是个体运输户,谢生金驾车为他人送货,在行驶过程中,路人郭洪骑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谢生金由于疏于注意路面情况,直到其驾驶的车辆与郭洪的自行车接近时才引起警觉,慌乱中急忙打方向盘避免与郭洪相撞。谢生金驾驶的车辆逆行冲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李薪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争议】

  郭洪提出,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了道路交通的险情,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谢生金未尽到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的高度注意、确保安全和结果避免的义务,在交通险情发生后处置不当,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机动车驾驶人谢生金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谢生金提出,自己是为了避免与郭洪发生碰撞而驶人逆行,冲上公路另一侧的非机动车道,将李薪撞倒致其死亡的。因此,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对此次交通事故免责。郭洪明知横穿马路的危险性,但其轻信这种危险可以避免,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而且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则提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谢生金与郭洪都有责任。郭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贸然横穿马路,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的险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谢生金在出现险情后,处置不当,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在紧急避险的意义上属于避险不当。所以,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谢生金与郭洪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本处仅研究涉及交通损害的紧急避险,如刹车突然失灵,司机为避免汽车冲入人群造成多人伤亡,而撞向路边货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等情况。

  构成紧急避险需要以下条件:

  (一) 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

  (二)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未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因为紧急避险中危险的原因可能来自自然原因,没有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

  (三) 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依交 通行为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 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 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义务。

  (四) 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物而损害国家重要资财等都构成避险过当。

  由此可见,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而由第三人负担民事责任。如紧急避险的险情系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但根据情况,也不排除避险人按公平原则负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郭洪在本案中,横穿马路时,没有注意到避让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险情。郭洪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要过错,作为交通事故中险情的造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谢生金在自行车驾驶人郭洪贸然横穿马路的情况下,不采取向左打轮,驶入逆行的避让措施,就会撞到郭洪,在当时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郭洪死亡的损害结果。

  因此,谢生金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谢生金在进入逆行后,险情已经避免,这时谢生金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使此次紧急避险不发生损害结果或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但谢生金未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又沿逆行方向冲上非机动车道,导致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下的骑自行车人李薪当场轧死。谢生金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

  同时,谢生金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的义务,对险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谢生金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况,及时发现郭洪横穿马路的意图,并相应地采取减速、鸣笛等处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谢生金与自行车骑行人郭洪承担同等责任。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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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黄杰律师 紧急避险造成交通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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