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基本情况
张某,女,宿迁人,32岁,2014年在外地务工期间与郭某相识,后受郭某诱骗与其相恋结婚。婚后张某才发现郭某喜好酗酒,性格比较执拗且思想偏激,稍有不顺意便对郭某拳脚相向。2015年3月,他们的孩子出生后,郭某却与多名女性关系暧昧,且经常用恶语挖苦嘲讽张某,逼迫张某把孩子交由自己母亲照顾抚养。百般无奈之下,2016年初张某便携带幼子离开了郭某回到宿迁老家生活,期间郭某多次逼迫张某交出孩子。
张某困苦之中找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表示要与郭某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办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张某委托后,律师事务所立即指派律师先后多次奔赴郭某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开庭,先后与案件承办法官20余次电话联系沟通案情、陈述法律意见,积极为张某争取合法权益。尽管被告郭某在法庭上坚决不同意离婚,不承认有家暴行为,不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但由于事务所准备充分,提供的证据确凿,证明的案件事实清楚,最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张某与郭某离婚,张某享有孩子的抚养权,郭某承担孩子抚养费用。
办理思路和策略
1.尽管办理了诸多婚姻家庭案件,见惯了夫妻反目,但是张某的不幸遭遇还是令我们感慨万千,但是法律不相信眼泪,同情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对于张某有意义的帮助是如何让她尽快摆脱不幸,步出人生阴霾,回归案件本身的当务之急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2.根据婚姻法及民诉法之规定,本案中由于张某与郭某所生孩子还不到一周岁,郭某就算有离婚的意愿也不能起诉离婚。郭某百般辱骂殴打张某,是希望实现张某自动离婚并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倘若张某不尽快提起离婚之诉,其不但会继续受到来自郭某的家庭暴力,还有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后,孩子的抚养权极有可能被判决归郭某抚养。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接受委托后决定立即到郭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积极调查搜集有关郭某的暴力证据。郭某素来酗酒,经常诉诸暴力,四处惹是生非,尽管对张某有暴力行为但并未留存多少证据。基于对郭某的个性分析,我们推测他应该还有其他的不良行为,为了查明事实,我们申请法院调查郭某的品格证据。最终经法院查明,郭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服刑,出狱后又因酗酒殴打警察、抗拒执法被刑事拘留。
律师点评
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是大多数律师需要熟稔的一项法律技能,因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婚姻家庭类案件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是传统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别。但是若想办理好婚姻家庭类案件却不那么容易,因为此类案件往往情理法交融,徒法不足以解决问题。以该案为蓝本简要分析一下离婚案件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1.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一般涉及到被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的管辖问题。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导致了人口流动的加剧,农村居民中的年轻人多数选择背井离乡,有的常年在外务工,且多数居住不稳定,经常变换住址,很难确定经常居住地。离婚案件起诉时,往往存在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一旦管辖法院选择不当,就会存在管辖权异议等程序纠纷,导致案件审限延长,增加诉讼成本,使得案件的不确定性增加。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住所地在甲省的农村,但被告在乙省工作,考虑到被告在乙省经常变更居住地的实际情况,且被告不属于下落不明,原告不能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故原告选择了在被告户籍所在地甲省法院起诉,案件得以顺利立案审理。
2.法律关于离婚规定问题。由于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且一旦做出离婚判决后,往往无法挽回。为了给双方一个冷静考虑期,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判决不准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多数都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中,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获得审判法官的内心确认。在本案中,作为原告方,深入调查了被告生活轨迹,发现了被告曾因恶性犯罪受到刑罚的事实,并且在刑满之后仍然存在触犯刑法的行为,在出示相关证据后,法官凭借自由心证,认可女方受到了家庭暴力及伤害,长期处在一个压抑的家庭环境中,作出了离婚判决。
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很多父母会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争夺。抚养权方面,通常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处理,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作为女方当前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相对于男方不具有优势,但是由于孩子刚满一周岁尚处于哺乳期,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故女方在现阶段提出离婚对于争取抚养权方面占据了法律优势。同时,这也是为什么必须要在一审解决离婚纠纷的关键所在,因为一旦本次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若等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之时孩子已过两周岁,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女方的优势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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