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建筑A公司由张某在六盘水设立办事处,张某以A公司名义中标盘县断江镇某学校工程后交由段某实际施工,段某与原告发生建材买卖及资金借贷法律关系(未签订合同),因故该工程停工近2年,建筑A公司于2014变更为建筑B公司,B公司于2015年恢复施工,遭到原告阻工,无奈B公司负责人胡某与段某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原告材料款及借款具体金额。原告诉讼请求:支付货款,承担利息、律师费、诉讼费。
接受B公司及胡某委托,通过案情研究,本律师确定应诉策略:一是针对B公司而言,段某系无权代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二是结算清单表意为代为履行,尚未履行部分仍应由段某承担;三是胡某系履行B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四是结算单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五是原告诉请逾期利息和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判决结果详见判决书)。虽然最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但本人还是对胡某缺乏法律知识,草率为原告出具结算单的行为深表遗憾。
本案启示:1、建筑领域挂靠关系普遍存在,建筑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不仅要重视项目工程质量、工期的管理,更应加强授权管理、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等履约管理;2、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较多,产生的法律关系复杂,建议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充分发挥顾问咨询、审核法律文件、规范合同管理的价值作用,从而确保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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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为向他人索要欠款,遇到被害人后,伙同被告人黄某、钱某将被害人强行拉上车,带至租住房屋内予以拘禁,由何某、黄某、姚某
2010年3月10日,原告与同事在盘县保田某餐馆吃饭后一同到某“招待所”住宿,服务人员为其开房202号房间。因吃饭时原告二人喝酒过量,入住后并没有好好休息,
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受庄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庄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依法再次担任被告人庄某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第二审的诉讼
2010年9月11日张某、刘某经预谋,驾驶摩托车,在A县某路段游弋,伺机抢夺作案。当日晚9时左右,二人在该县人民医院门前,见被害人邓某骑电动车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管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管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