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岁的小李在食堂吃饭时发现对面一个人只顾埋头吃饭,就顺手将对方的手提包偷走。回家后,小李告诉姐姐他偷了一个包,包内有一张卡,还有一些不值钱的东西,卡外边贴有一张纸,上面写着的六位数字可能是密码。小李姐姐立即携带卡和数字纸条前往银行取款,确认该六位数字即为银行卡密码并支取了1万元现金。
分析
对小李姐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李姐姐的行为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其明知道银行卡是盗窃得来的还去银行取出,因此应当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李姐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本案中,其姐姐采取了隐瞒真相(隐瞒真实身份)的方法,用他人的卡使银行因认识错误自愿交付其1万元现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小李姐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小李先前盗窃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并未实际完成,其姐姐此时在明知其弟弟是盗窃的卡的情况下继续盗窃最终得以完成,其非法获得1万元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1万元,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小李姐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理由是:
我国刑法理论将控制说作为判断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即行为人实际控制他人的财物使被害人丧失对该财物的控制为既遂。本案中,虽然小李先前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了他人的银行卡和密码,但并没有来得及使用。因此,并不能确定纸条上的六位数字即为银行卡密码,他也就不能即时兑现和实际控制该银行卡中的现金。被害人此时若发现银行卡丢失,依然可以采取挂失等手段防止其财物脱离自己的控制,避免自己的损失。先前的盗窃行为尚未实际完成。其姐姐在明知先前行为性质的情况下,意图非法占有银行卡中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中途加入的盗窃犯罪行为,与小李是共犯。因此,应以盗窃罪对小李姐姐定罪量刑。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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