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1日上午,家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的龙某某正在家休息,此时邻居田某某正在做木工,发出较大噪声,于是龙某某便找到田某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随即互相撕扯,龙某某将田某某打伤。经鉴定,田某某的伤为轻伤。2017年11月1日,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也取得了被害人田某某谅解。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即便是发生摩擦,也应理性对待,也可以找当地村(社区)干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诉请法院裁判。而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在处理邻里纠纷时选择了动用武力,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正可谓现实版的“冲动的惩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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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司法案例网 推荐理由 劳动市场的不规范性使得许多职工与单位并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一旦职工因工受伤时,单位往往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法院通过认可其他职工的证言从而认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维护了受伤职工的权益。本案可推荐为核心价值观案例。 关键词 劳动关系;举证;程序合法;工伤 案情摘要 被告平湖劳动局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了平劳社工伤认定(2011)3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杨勤联系原告员工,于2010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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