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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故意杀人罪案件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7-11-15 15:40:58

阅读量:283

  【案情】

  1990年,被告人彭甲认识了离异妇女彭乙,后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2012年因感情不和中断联系。随后,彭甲与彭乙之子彭某取得联系,要求彭某给1万元后不再纠缠彭乙,遭彭某拒绝,遂产生烧死彭乙父母以达报复之目的。2013年1月9日23时许,彭甲携带约15公斤汽油到彭乙父母居住的房屋泼洒汽油并点火,火势迅速蔓延,烧坏了房屋门窗、电线等,闻讯赶来的群众及时扑灭大火,并救出彭乙父母。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140元。

  【分歧】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甲采取放火的方式报复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甲出于报复的目的,意欲放火烧死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本案被告人彭甲与彭乙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后,意欲以放火方式烧死彭乙父母达到报复目的,其放火的地点系彭乙父母居住的房屋,并无他人居住,其行为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虽然其采取的是放火的方式,但危害的不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看完上述案例,下面来说说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罪名的对比吧。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区别 (1)、强奸致人死亡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a)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b)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c)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d)抢劫杀人与图财杀人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抢劫杀人是行为人用杀人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是在杀人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为了霸占遗产而杀死父母、兄弟姐妹等,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其它暴力性犯罪如果暴力内容的致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以该种暴力性犯罪一罪论处;没有包含的,以数罪并罚。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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