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5日,晚饭后黄某和同事等人在工地办公室打扑克,一直打到第二天凌晨1点半,当晚黄某留宿在工地。
2009年8月26日,早晨黄某爱人来到工地,上午8时许,黄某跟同事说“跟国合(某监理公司)有点事”,之后同黄妻一起离开。离开工地后,黄妻与黄某在南京乘大客车去大连。
当日上午9时10分,黄某在甘井子门诊部就诊,进行了常规检查,除左心室肥大外,心脏未见其他异常,诊断为“上感”,即进行“静点”治疗。当晚23时59分,黄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
2009年11月17日,劳动仲裁裁决确认了黄某和第三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2009年12月25日,黄妻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年4月14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认定黄某视同工伤,并于2010年4月15日向黄妻送达。
2010年7月24日,经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黄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
2009年8月26日8时许,黄妻和黄某因“跟国合(某监理公司)有点事”离开工地,虽然之后黄某去了门诊部看病,但从黄妻到达工地、与黄某离开工地的时间间隔,以及去就诊的方式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已经发病。
而且从急救中心病历以及死亡证明书上看,其死因医学推断为冠心病,心脏骤停,而诊疗记录仅记载了其感冒和左心室肥大的症状,并无其他需要进行抢救的突发疾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黄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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