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一下,我是杭州某公司人事。2022年5月底原我司A员工就我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事申请仲裁,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该员工2021年2月20日入职,月薪6000元。 而我原在该公司的上海总部工作,于2021年5月11日派至该杭州公司工作,于2021年7月正式调入。 那么,我想了解一下,如公司因未与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那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是说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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