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和张某合作做工程,,项目总金额一百多万。我平时负责现场管理、资金发放。按阶段支付施工款,每次领钱都需要我和他同时签字。现在工程已交付几年了,未分配的工程款还剩下8万,张某一开始解释说甲方没给等要了再分。从去年开始,他让我去找甲方要,要到了再分。我找甲方多次讨要的时候,发现这八万块已经转到张某姐姐账上了。所以,我把他告了。 法庭上,他说,工地是他一个的,平时我要花钱的时候都给完了。 我和他都在场,才能领工程款。现场各施工组工时都是我统计的,他们的钱也是从我手里发出去的,不是合作关系,我凭什么去干这些? 我拿到手的钱,转手基本都分配给干活儿的人了。有记录有证人的,算到我头上的也就不到两万啊。算账的时候,他自己都心虚了。但是他的律师一直坚持说没签协议我跟他没得合作关系,没权利参与分红。 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啥样的情况算合作关系,有没有明文规定? 我应该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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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关于你所所咨询的问题,现在根据你的陈述,你们之间肯定是存在合作关系的,然后只是没有留下书面的合同,对这个项目上的这个钱款或者利润怎么分配,只有你和对方知道,法院是要看证据的,所以你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你们是合作关系。这些证明包括你们之前的结算,确实是按各一半这样的比例来分配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然后就像工地上比如说你们这里的工人是可以出庭作证,证明你们是存在合作关系的。是你的权利就应该争取,由于我没有看到相应的证据材料,你如果有时间的话,可以到律所来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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