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名下有一台商品混凝土搅拌车,司机驾驶员于12月23号在红绿灯路口处追尾一辆红旗h9轿车(双拼色),事故应该由我方车辆负全责,恰好混凝土车商业保险到期,红旗车辆后翼板有五六厘米破损,双方就更换与维修相持不下,红旗车主欲起诉。发生事故是司机驾驶,作为车主我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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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通常情况下,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人,首先由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 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 特殊情况: 1、车主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有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尽了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3、车辆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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