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士,合同签订时双份合同并未交一份在聘用人员手上。合同签订内容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报告,但是私下要求提前六个月。六个月辞职后找之前实习交的保证金并未在规定时间退款。实习期经过了一开始三个月加转科时候六个月。请问医院违反了劳动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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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回复时间:2018-12-29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回复时间:2018-12-29选择专业匹配的附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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