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问律
2016年即将结束。新的一年,将有一大波新规影响我们的生活!医保跨省结算启动、社保卡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航班延误15分钟就可以获得赔偿、信用卡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每日最多提现1万元……每一项都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从容迎接2017 年的新生活,下面这些新规具体内容,你一定要看仔细了! 1、航班延误新规:三种情况下旅客享受免费食宿服务 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旅客可享受免费食宿服务: 1、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 2、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 3、国内航班发生备降。 《规定》不仅明确了超过“15分钟”就算是延误,还明确了什么是“离港”,什么算是“到港”,飞机在机场滑行也算时间。 2、医保跨省结算启动 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明确: 1、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2、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3、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划个重点就是,在哪儿住院,在哪儿报销! 人社部门强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3、社保卡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 人社部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规定: 2017年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 同时,意见提出,要重点加强异地业务系统建设,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方便参保人就近办事,避免“垫资”、“跑腿”等情况出现。通过“互联网+政务”,让“奇葩证明”和办事难等问题得到破解。 4、信用卡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每日最多提现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央行取消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取消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及附加条件现行规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约定违约金;ATM预借现金提现限额从原来的每卡每日累计取现2000元提高至1万元。 5、列车上、出站前丢失车票可挂失补办 铁总消息,自2017年1月1日,铁路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旅客若在列车上、出站检票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可找列车长或到车站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办理实名制火车票挂失补办手续的截止时间由之前的从车票票面发站停止检票前20分钟,调整为该趟列车停止售票前。同时,须提供相关购票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经核验确有购票信息,且原票未被使用的,可在列车上、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6、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普通食盐价格或下降 国务院公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方案要求,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食盐价格放开后,是否会出现上涨?多家机构的研究报告认为,预计普通食盐的价格会由于各方抢占市场出现下降。同时,随着食盐产销分离局面的打破,制盐企业有望分享到食盐销售利润,食盐品牌也会朝向多元化发展。 7、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 我国首部中医药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医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对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中医药法》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诊所管理模式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同时,为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将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 8、空气净化器有了“环境标准”,技术将成核心竞争力 环保部环境发展中心发布我国首个空气净化器中国环境标志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建立在《空气净化器》(GB/T18801-2015)国家质量标准的基础上,但规定更加严格:空气净化器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净化能效不小于5立方米每瓦特小时,去除甲醛或甲苯的净化能效不小于1立方米每瓦特小时。标准实施后,消费者可以根据净化器产品上是否贴有中国环境标志作为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9、网络安全法明年6月实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10、2017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进出口关税 财政部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附:2017年1月1日起,一大批重要的劳动法新规将正式施行 来源 /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WoltersKluwerHR) 2017年1月1日起,一大批重要的劳动法新规将正式影响我们的生活。详见下方内容: 1、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 人社部发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企业劳动保障将实行诚信等级评价 人社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办法》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级、B级和C级。具体划分标准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办法对于C级,具体列明了几种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C级: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对这三类企业分别有规定了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居住证;(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在京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4、广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为150元/月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规定,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5、深圳明确《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实施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江苏省明确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7、《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吴中、相城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对工伤认定权限进行下放。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方便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有针对性的提交材料,并明确当地就业管理机构履行一到四级工伤职工托管职能。《办法》还完善了工伤职工养老、医疗待遇的规定,保证一到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待遇不低于退休前享受的伤残津贴。 8、《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即将施行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9、《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分为6章39条,包括条例适用范围、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可依《条例》调解。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10、福建:拖欠工资的企业上市会受阻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自评价后3年内,将受到多部门的联合失信惩戒。惩戒措施包括: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招投标、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取消其申请资格;引导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给予信贷约束;将其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等。同时,企业若在最近3年内存在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情形,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被给予不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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