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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囧》遭盗版 律师来支招

发布时间:2016-11-30 08:19:35

阅读量:30386

一、《港囧》盗版风云


由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山南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出品的电影《港囧》,系徐峥继导演《泰囧》之后的又一力作,该影片自9月25日正式上映后,零点场票房就破千万,连续两日刷新华语电影单日票房纪录,同时也是中国内地唯一一部连续三天单日票房超过两亿的电影。然而,仅在《港囧》正式放映的第二天,在网上就出现了比较高清的盗版《港囧》。


盗版疑云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名昵称为“乐视粟潜”的网友在朋友圈发布《港囧》盗版资源,并称:“不要问我是谁,我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有网友打开链接发现,视频画质清晰,看上去并不像是所谓的“枪版”。


导演徐峥无奈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文求助。


在徐峥发布朋友圈内容经媒体公开后,乐视影业也紧急在微博发表了声明,撇清公司与此个人行为无关,并立即辞退该员工,并向徐峥致歉。

据本文作者查询,截止至2015年9月29日仍有部分网站和网盘可以正常观看或下载盗版《港囧》。


二、先澄清几个法律问题


1、网络盗播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责任


盗播,也就是网络视频盗版行为,是指网站在无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播放其视频或者音乐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不仅直接侵犯著作权,而且还会使著作权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上,针对盗播行为设置了民事、行政、刑事三重利剑。


就民事责任而言,盗播行为直接侵害的就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如《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就行政责任而言,《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3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5条等都规定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盗播行为情节、后果的轻重程度,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设备等。


而就刑事责任而言,网络盗播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具体情节,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依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因盗播侵权引发的诉讼也层出不穷,经公开的一些典型案件如: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快播公司处以人民币2.6亿元罚款;优酷土豆集团、搜狐视频、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公司联合控告百度盗播盗链侵犯著作权案件;乐视网的运营公司(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风行网的运营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件;之后还有央视诉土豆盗播《舌尖上的中国》等案件。虽有这三重利剑,但非法盗播行为仍十分猖獗,屡禁未止。


2、乐视网员工在《港囧》盗播事件中的行为分析


朋友圈已经是一个完全的自媒体,带有一定的公众性,特别是对于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人员或一些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其朋友圈已经构成了一定意义上公众传播的平台。


以朋友圈为平台的侵权事件近来层出不穷。就《港囧》盗播事件涉及的乐视员工通过朋友圈散播盗版信息而言,属于典型的明知系侵权信息仍然予以传播的故意行为,客观上也的确产生了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后果。


据了解乐视网系《港囧》的合作授权单位,其在项目运作中对外应依据保密协议履行义务,对内应制定完善的企业规章防范员工进行盗版侵权。即使没有以上约定或企业规章,如果出现其内部员工独立或与公司外部人员勾结实施盗版行为,也将构成民事侵权或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形下,员工的侵权行为毫无争议,而乐视是否可以通过对员工“一辞了之”就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则要看乐视公司是否在该事件上存在违约或对员工疏于管理甚至间接纵容等情形而综合判定。


3、热映中的电影被盗播时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热映中的电影发生盗播事件,由于该类影片,具有较高知名度,对有关网站审查注意义务要求较高。在此情况下,应当是“明知或应知”上传的影片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以“避风港原则”主张抗辩通常不能获得法院认同。


目前公开的类似案件有:2014年,原告北京云影博纳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影博纳公司)诉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爱奇艺公司就曾以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认为未接到原告停止播放的通知。但法庭审理后认为:爱奇艺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经营主体,其应知在影片的热映期内,权利人不会自行或许可他人将影片上传至网络供公众免费观看。也就是说,爱奇艺公司的盗播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并不依权利人的通知为停止侵权的前提条件。同样,在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做出来类似的认定。


三、律师为港囧来支招


1、切断盗版源头,严控产业环节


清晰的盗版,往往是因为内部人与外部人员相勾结实施盗版行为。目前盗版者几乎无孔不入,渗透到了制片、发行、放映甚至运输等电影生产的全部环节,甚至还出现了盗版集团化的现象。制片时拍摄素材的洗印、后期剪辑的进行和初版影片的完成,发行时拷贝的加工洗印和宣传素材,放映时小规模的超前试映和全线上档的公映,都可能成为盗版的源头。要真正遏制住盗版,就必须从源头上严控电影制、发、放的各个环节,做好整体反盗版工作。


制片过程中,电影制片公司内部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反盗版机制,从规章制度上,亦可结合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措施,加强对所有员工和部门的控制,以杜绝电影素材、初稿或完成片的提前泄露。


在发行过程中,制片方应加强与合作方保密义务的约定与实际防范,特别注意加强对加工洗印过程的防控,并可以通过拷贝的分离洗印、分离发运和专人运送等方式来有效防盗;同时要求洗印厂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洗印环节不出现盗版,并可以通过拷贝加密和公证的方式提前做好反盗版追本溯源的防范工作。


在放映环节,制片方或发行方要与影院签订反盗版责任书,要严阵以待地全方位实施防盗版措施和拷贝监督工作。此外作为行规,制片方要与音像出版方签订影片上映一段时间内不发行音像的协议,一般为15- 30天,以保证影院放映的收入。


2、加强技术保护手段


作为权利人,为防范影片的盗版侵权,应在技术上加强影片的保密性,更新拷贝、放映技术,切实采用密钥控制的2K或更高格式,通过加密、暗码嵌入、音频指纹、视频指纹等技术手段增强防范盗版的技术壁垒。


目前,在中国的院线中所有通过2K放映机播放的影片都被加入了水印。而一部电影上映前,必须要制作密钥。如果制作密钥的机构在制作时不采用水印,则该影片就失去了水印的保护。在原来与港囧有类似遭遇的泰囧被盗播事件中,相关部门就是通过水印技术,追查到了盗版的样本。


3、建立专门的维权团队


在网络环境下维护影视版权,企业应在版权维权工作上进行周密部署,并形成制度化、常规化。参照《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维权的范例,腾讯以内部资深律师为主要力量在节目开播之前对就对节目监控和维权工作进行了全面论证和详细部署,设计多道反网络盗版防线与版权维权方案。并且成功的将《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节目申报为国家版权局重点预警保护项目。同时,在全国多个省市构建监控体系,联合众多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24小时全网、全平台、全领域、全天候的版权监控,构建了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监控维权体系,随时发现侵权随时进行发函处置。另外,腾讯公司还联合各地公证机关,对盗版情况及时进行证据保全,为后续诉讼做好了准备。腾讯实施的多轮预警、多领域监控和多渠道沟通下线等复合型维权手段,有效的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4、充分利用行业协会


在无限、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存在成百上千的网站。对电影作品而言,尽管法律规定了对其著作权进行全面保护,但是,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很难及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现实中,也不宜要求电影权利人一一点击网站,时时监控自己作品是否被盗用。以及要求盗播者逐一取得作品的使用许可,逐一地去支付费用。再加上电影作品比其他作品具有更开放的使用性,更容易传播。因此,在网络盛行的时代,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确是一条高效之路。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创造版权利用以及版权保护的环境对于影视作品的权利保护具有实践意义。


5、从严立法、严格执法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已对侵权赔偿做出规定,但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言,法律对此掌控却较为模糊:一部花费上千万元购买的热播剧被盗播后,通过诉讼,权利人只能获得区区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款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侵权方的获利与版权方的损失都远不止这些。多年来,影视产业饱受盗版侵扰,而网络盗播的泛滥让投资者和原创者丧失信心,从而影响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可以说网络盗播的猖獗,对文化创意产业造成的损害是颠覆性的。因此,只有加大打击盗版盗播力度,提高盗版盗播者的违法成本,才能保障广大正版影视版权人的合法收益,同时,也是对中国新兴文化产业的尊重。就立法而言,增加法定赔偿的数额,明确网络环境下赔偿适用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都是打击盗版所急需,对多次重复侵权者可加大惩处力度。就司法而言,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具体操作问题,增强对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灵活性,如对影视作品侵权赔偿应考虑其档期、知名度、拍摄成本等因素,以有效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及维权成本,增加盗版者的违法成本。


结语:电影盗版的惩处和版权的保护,不仅需要相关从业主体以及法律人的努力,还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就在9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针对近期电影被盗播并通过网络非法传播的侵权行为颁发了一则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据知,港囧制片方已委托电影局的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对于盗播事件进行技术追查。


电影是人类一种重要的文化食粮,中国电影产业的繁荣需要大家的呵护。希望与港囧一样的国产电影继续大卖,但中国电影产业面对盗播不能太囧!


作者:(按姓氏笔画排列)

李辉、朱晶晶、刘莹、祁筠、陆建、杨小青、黄荣楠、董月英、詹德强。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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