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邓某诉被告赵某、钱某、孙某、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村委会、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镇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邓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96127.4元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邓某84122.59元;由被告钱某赔偿原告邓某164419.11元;由被告孙某赔偿原告邓某318938.22元;由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镇政府、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村委会赔偿原告邓某328838.2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镇政府因落实新农村建设需要对房屋外墙进行装饰美化,便委托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村委会将外墙装饰工程建设发包给赵某、赵某又将工程发包给被告钱某、钱某又将工程发包给孙某、孙某雇请胡某、原告邓某做工,依据总工程量发工资。2017年11月3日上午,原告在工地上做工时,吊架断裂致使原告从高架上摔下来受伤,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89天,共花费医疗费124123.26元。原告的损伤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二级;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用为每年12000元;取内固定治疗费10000元。后经重新鉴定为伤残五级。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赵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以每平方米18元的价格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被告钱某,施工主材料由被告赵某提供、被告钱某安排承担人工施工和提供施工工具,以上两被告之间同样形成承揽法律关系。后被告孙某雇请原告邓某等人施工,原告邓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镇政府和被告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某村委会明确表示同意承担本案30%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另,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承担15%的责任,被告钱某承担15%责任,被告孙某承担30%责任,原告邓某承担10%责任为妥。被告赵某垫付了77096.52元医药费、3200元鉴定费;被告孙某垫付了9900元医药费,在本案中应该一并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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