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你的律师不是我,我给不了你想要的法律服务。但是,如果我是你的律师,我会竭尽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叶剑红律师 目前我国国民法律意识不强,对律师有误解,正是因为有免费法律咨询的存在,当事人为一个问题咨询几个律师,而对于法律问题,每个律师的回答由于依据的法律法条不同,回答是有区别的,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师体系的复杂性,会对律师回复内容上的差异造成误解,排斥律师群体。 律师收费咨询服务倡议书 各位中国律师同仁: 鉴于律师工作的特殊性,本质上靠出售看似无形的法律知识服务为生,背后却藏着律师为掌握、巩固和更新法律知识所付出的心血和精力,同时还需支付不菲的办公场所租金及辅助人员工资,无形投入和有形投入均非低成本或是零成本。同时,律师的专业意见虽常被误解为无法立刻实现利益盈增,但在提供解决思路、预防纠纷、堵塞漏洞、减少损失、长远收益方面意义重大甚至是无可替代。 此外,部分群众由于不了解或不理解律师上述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付费意识不强。极少部分群众甚至将咨询视为对律师的恩赐,认为叫律师咨询是给你一个机会接案件,姿态很高,视律师为不平等服务提供者。 前述种种,已经给中国律师群体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损害了法律人士尊严,影响到中国律师职业的生存大计,也间接给法律消费群体的切身利益带来损害。因为免费咨询不需要承担不利责任,将导致律师不认真不严肃回答,更导致律师们由于无法取得律师费收入,而主观上把纠纷导向至法院,因为只有接受群众委托打官司,才能创造律师费收入。 群众不愿意付费咨询,不愿为非诉讼法律工作付费,也是纠纷无法庭外解决,造成我国法院诉讼案件数量暴涨、法官负担剧增的主要原因。这也导致无数案件久拖不判,也导致一个法官一年结案400多宗,日均超过一宗,工作日趋粗糙,质量日趋低下,错案冤案率增加,同样损害法院威信。部分律师明知道案件会输,为情势所迫,不顾法律和事实,依然引导群众去法院打官司,以赚取律师费,也造成了律师群体社会评价的降低。 可见,免费法律咨询贻害匪浅,应当立即停止。 鉴于此,特倡议: 1、即日起,中国律师不再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起草文件、免费修改协议,等等,应按照政府律师服务指导标准价,计时收费或按次收费,再提供服务; 2、倡导收费服务,以提高律师的工作责任心和服务的深入全面,收费咨询的律师必须高度严肃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咨询,确保质量; 3、倡导律师专业化服务,不对非自己专业和熟知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避免法律意见出现偏差,误人误己,而应向当事人积极推荐专业化律师,以解决群众需求; 4、倡导收费标准和服务工作量及专业程度相挂钩,建议咨询收费2000元每小时起,起草文件5000元每份起,修改协议3000元每份起,发送律师函3000元每份起,同仁们可按自身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可收费为零; 5、本倡议书没有强制力,但希望中国律师尊重自己的劳动和当事人的利益,亲身努力践行,并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6、本倡议书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对象:律师认为值得免费服务的人、确实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已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的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咨询、法律顾问单位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对本单位法律顾问的咨询。 7、对此倡议希望中国律师纷纷转发!我们也倡议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对社会进行宣传,一起努力营造良性发展的中国律师执业环境和中国法治环境! 首倡者:叶华刚律师、龚楚律师、张军律师、黄敬律师、张坚如律师、郑伟律师、赵毅律师、胡冠军律师、许俊领律师、黄俊亚律师、傅三元律师、杜亮律师、徐德军律师、曾迈律师、陈东文律师、何东升律师、范谅明律师、黄早律师、蔡大鹏律师、陈春华律师、肖芳华律师、何芳莉律师、余刚律师、姜晔律师、顾兴初律师。 (以上为深圳律师,部分有香港律师和加拿大律师资格) 2016年9月24日 于深圳 不再提供免费咨询温馨提示 律师心声[2016] 10 号 律师收费咨询服务 微信朋友圈范本 各位朋友: 一、不再提供免费咨询的温馨提示 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律师不再接受电话、微信、QQ及微博的免费咨询。如需通过上述方式咨询法律问题,可加本律师微信,同时通过转账或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不少于200元/次的咨询费。为更高效、准确、互动地方便陌生微友咨询,付费后尽可能通过电话、微信等语音方式咨询。本律师会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向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复杂问题须提前预约 如你提出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在提出问题前需律师先阅读你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等)超过3页纸的,请电话或微信预约当面咨询【预约电话:】。律师提供当面咨询服务亦为有偿,按2000元/小时收取,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三、咨询费可抵扣诉讼中的律师费 在向本律师有偿咨询后,如之后涉及诉讼而继续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的,之前已收取的咨询费可在诉讼程序的律师费中予以抵扣。 四、 以下内容不属于法律咨询的范围 1、 草拟、审查合同; 2、 已经进入诉讼的案件询问律师如何收集证据、诉讼策略等【此情形按代理诉讼标准收费】。 五、 【仍然免收咨询费的情形】 1、 法律顾问单位咨询; 2、 曾经委托过本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 3、 亲朋好友本人咨询本人或其家庭遇到的法律问题。 律师总部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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