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8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石材仿形机”的发明专利,并于2011年9月7日获得授权公告,目前该专利尚处有效状态。2015年1月21日,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甲公司。根据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内容,该专利中的工件切削装置,包括通过垂直升降和水平横移驱动机构可上下、前后移动地水平架设在两个后立柱之间的横梁以及若干由沿纵向垂直支承在梁上的主轴带动以同步切割工件的切削刀盘等。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生产的一台石材仿形机进行证据保全,并据此起诉,认为乙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发明专利进行比对时,乙公司提出其生产的产品上未安装切削刀盘,只有一个夹持件,该夹持件上也可以安装其他部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包括有切削刀盘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而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全面覆盖”是专利侵权案件中进行比对的基本原则,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上没有切削刀盘,该产品的此项技术特征与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所区别,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而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虽然没有安装切削刀盘,但被控侵权产品作为一台石材仿形机,要实现其基本功能,必须安装切削刀盘,一旦安装了该部件,就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在此情况下,不能以被控侵权产品的未安装状态为由判定其不构成侵权,而仍应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在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中,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原则。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上有夹持件,但并未安装切削刀盘,表面上看似乎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有所区别,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构成侵权。
虽然“全面覆盖”原则是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一条基本判定标准,但“全面覆盖”不等于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某一部件时,表面上看存在不同,未达到“全面覆盖”的状态,但仍有可能构成侵权。
乙公司称其生产的涉案石材仿形机在加工仿形石材时有切割、打磨、涂漆等功能,而在被保全到的涉案产品上,并没有安装切削刀盘,其产品的夹持件上也可以安装其他打磨工具等。
通过分析加工仿形石材的步骤、石材仿形机这一产品的基本功能、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原理等可见,被控侵权产品上虽未安装切削刀盘,但其安装有夹持件。在进行切割步骤时,被控侵权产品的夹持件上必须要安装切割刀具。石材切割是石材仿形机的基本功能,也就是说要实现产品的该项基本功能,使用时必须安装切割部件,一旦安装了切割刀具,就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乙公司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切削刀盘这一技术特征因而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的裁判,可以说是对专利侵权比对中“全面覆盖”原则的一定程度的探索和扩充,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专利侵权比对中“全面覆盖”原则。对今后类似案件而言,本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一是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使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某一部件,也应考虑缺少之部件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功能发挥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该部件与被控侵权产品紧密程度认定侵权与否。但不能以被控侵权产品的未安装状态为由直接判定其不构成侵权,如果缺少的部件是使用产品时必不可少的,仍应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有利于法官审理案件时避免简单机械适用一些判断规则,而是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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