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间的账最难算。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使用共有财产的婚内借款行为,既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又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那么,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离婚时怎么处理?
案件详情:
王某帅与聂某依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期间,王某帅与其朋友合伙做生意,聂某依反对未果。后来因为生意资金不足,王某帅提出动用夫妻二人的存款16万元,王某帅向聂某依出具借条约定该款项为借款,2年内归还完毕。
次年,因为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人选择了离婚,但是对于王某帅出具的借条所涉及的款项如何处理双方发生争执:聂某依认为王某帅应当向其还款,而王某帅则认为该款项是家庭存款,债务关系不成立。
案件分析:
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写的欠条,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借条就是借款合同一种形式,所以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外,夫妻间婚后所得财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在离婚时共同财产才因为存在基础丧失而可以进行分割,否则无特殊情况,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请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请求还款,需以离婚为前提。
因此,本案中王某帅出具的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时对于夫妻间债权债务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借贷方应当向另一方清偿约定的借款。
法律小结:
因此,夫妻间借款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若存在此种情形的,如若婚内明确约定还款期间的,则自借款期间届满之日起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如若担心影响感情的,可以通过重新确定还款期限,或是保留积极主张权利等聊天记录等证据,亦使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如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离婚时亦应积极主张,切勿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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