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夫妻其中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是非常深的,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是无可磨灭的,有的严重的甚至导致自杀,后果不堪设想。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案件详情】
三年前,孙某(女)与王某(男)相识于网上,虽然当时双方均已结婚。但是前年5月,孙某与王某还是发展为婚外恋。致使7月16日,孙某与丈夫刘某离婚。
前年8月开始,王某、孙某开始在聊天中讨论王某与妻子赵某离婚的问题。之后,孙某要到了王某妻子赵某的联系方式,数次将自己与王某的亲密照片发给赵某并讽刺赵某“自己的男人都管不好”,双方发生了多次争吵。
前年9月30日,迫于压力,王某欲与孙某断绝关系。10月1日凌晨3时许,孙某发给王某,内容为“下辈子有缘还能相见,我选择不认识你”之类的信息,王某并没有回复。4时,孙某向王某发起视频聊天请求,王某也没有接受。
之后,孙某驾车来到王某与他人合伙开办的茧站大门前大声喊叫,并在车旁喝下了自己带来的农药。
王某听到喊声后立即下楼,看到孙某拿的农药瓶后怀疑她已经喝了农药,便和赵某驾车将孙某送到医院抢救,并缴纳了入院押金1000元。
当天,王某通知孙某的姐姐到医院,并给付了医疗费2000元。10月2日,孙某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孙某死亡后,去年,孙某的亲属将王某、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给四原告经济损失3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系有妇之夫却与孙某发生婚外情,孙某明知王某与赵某是合法夫妻,却与其保持情人关系,二人的行为均违背了公序良俗,王某和孙某均存在过错。
孙某与王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关系是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起因,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王某已婚而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在王某对其的态度转变为冷淡时,不仅没有悬崖勒马,而是继续纠缠,进而草率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智普法】婚外情的法律规定
婚外情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它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的立法精神。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如果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害赔偿:如果配偶与他人同住。只有婚外恋中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才构成重婚罪。受害方可以提出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婚外恋中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才构成重婚罪。受害方可以提出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与孙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后,孙某与其丈夫离婚,在二人的聊天记录中,王某也曾向孙某表示要与妻子离婚,但最终王某没有离婚,而是选择与孙某分手,继而导致孙某多次纠缠并自杀。王某前期表示离婚的行为,应是导致孙某自杀的原因之一,即王某对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判决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实际。二审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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