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黄先生和李女士是相亲认识的,并在建立恋爱关系后的9个月内完成了婚姻登记。两人于结婚一年之后生下一个女儿。婚后,两方经常因生活习惯、性格不合和经济问题而发生激烈吵架。黄先生在多次吵架中击有家暴李女士的行为。当李女士遭受家庭暴力时,曾向警察求助过,黄先生也通过书面形式做出了承诺,承诺书中保证李先生在以后不会再对黄女士动手。 去年的3月,由于黄先生与李女士之间在生活琐事上的再次发生争执,黄先生再次殴打、谩骂、侮辱了李女士,李女士为此将离婚请求诉至法院,并要求女儿与自己同住,黄先生每月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直到女儿成年后独立生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和照顾,共同维护和增进家庭关系与夫妻感情。如果夫妻感情关系确实破裂了,人民法院应该准许离婚。在这种情况下,黄先生与李女士在结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家务纠纷引发的争执屡见不鲜,黄先生有多次殴打李女士的行为。经过法院的调解,李女士坚持离婚,不同意继续生活下去。既然两方之间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和解的可能性,那么应该批准离婚。因此,法院判决:1.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2.女儿由原告李某抚养长大,被告黄某按月支付1200元人民币生活费。3.驳回了原告李某和被告黄某的其他主张。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有规定:婚姻自由的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两个方面,一个是结婚自由,另一个是离婚自由。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中没有家庭暴力,任何一方也可以申请离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离婚登记;另一种是离婚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当然可以起诉至法院离婚。同时,考虑到黄先生在结婚期间屡次对李女士施加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李女士不仅可以起诉离婚,还可以要求黄先生进行赔偿。
下面,法智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使用家庭暴力会非法么?
【法智普法】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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