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直接转让模式是收购主体对不良资产支付购买款项,然后进行处置清收的方式。这种模式的效果只是导致不良资产所有权人的变动,不良资产的所有人由原来的债权主体变更为收购主体。转让后,还需要收购主体继续进行处置。
2、适用情形和交易结构
不良资产直接转让是传统类的不良资产经营模式,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包,属于资产管理公司最常采用的处理不良资产的手法。
一般情况下,不良资产收购往往指的就是直接转让模式,是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其他模式的起点,也是进行不良资产清收的起点。如收购后可进行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
信托公司在介入收购的前期营销阶段,就要通过考察形成对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认识,针对不同资产包质量的多种处置策略。
①债务重组。协助债务人引进战略投资者、清理业务条线并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帮助提升债权或股权的价值以提高投资回报;
②对于提升价值较小、地区分散、质量较差的资产,采取最小化处置成本,实现尽快处置;
③其他可行的处置策略有:
“以股抵债或以物抵债”,通过协议或司法裁决获得用于抵偿债权股权或实物资产,适用于有偿还意愿、没有现金偿付能力但持有质量相对较好的股权或实物资产的债务人;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置”,适用于自行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的资产,例如消费类贷款;
“正常清收”,指债务人按照原贷款合同的条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适应于债务人有还款意愿、并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以及“诉讼追偿”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直接转让后的处置手段主要分为:收购处置类业务、收购重组类业务和债转股业务。
(1)收购处置类业务
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等处置主体)按账面原值的一定折扣收购不良资产,在资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价值提升,然后寻机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回收,从而获得收益。
处置主体以公开竞标或协议转让方式从金融机构批量收购不良资产包,以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结合不良资产特点、债务人情况、抵质押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灵活采用不同处置方式,包括阶段性经营、资产重组、债转股、单户转让、打包转让、债务人折扣清偿、破产清算、本息清收、诉讼追偿、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
对于提升价值较小、质量较差的资产,处置主体通常会将各类资产重新组合,形成适合市场需求的资产包,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打包出售,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处置、最小化处置成本。
对于强周期行业中规模较小、综合实力较差的企业,通过集中打包方式出售。此类企业数量庞大,在行业中核心竞争力较差,且多数不符合国家“供给侧改革”的战略方向。
即便行业复苏,企业也缺乏必要的资金和技术实力脱困。因此,针对此类企业可选择打包出售,通过集中诉讼、资产保全、拍卖等方式对债权进行最大限度地回收。
(2)重组类业务
收购重组类业务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是指处置主体收购原债权人资产后不直接处置,与债务人或其关联方达成相关重组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条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形成较高重组溢价。主要适用于具备产业整合价值的企业,以产业盘活带动债权盘活。
积极意义表现为,通过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债务重组,积极对接国有和民营渠道盘活资产,并提供相应资源及资金支持。经济下行周期是产业整合的黄金时期,优质企业将借助强大的产业实力和较低的融资成本迅速扩张。
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亦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充分寻找和介入产业整合的浪潮,将资源引入产业集群,辅以对优势企业的“投贷联动”,在化解不良资产的同时,亦完成了对传统经营模式的革新。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手续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有形或无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
①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的资产置换,往往是指债务置换。
在资产置换中,应注意资产价值评估的公允性,严把资产评估关,防止串谋或欺诈。在资产置换中,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资产权属是否清晰,债务置换的很多涉及破产、职工安置等,权属短时间内无法清晰,信托参与后的实际操作障碍较大,法律风险点也较多。
实践中,即使是普通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债务置换也很难操作,信托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也不能像资产管理公司一样,享有政策性优待,故可以判断此种模式的可行性不强,至少不会成为主流模式。
决定是否收购某项不良资产及报价时,主要要考虑如下因素(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经验):
①现金回收预期;
②资金成本和投资回报;
③预期处置期限;
④竞争对手情况与竞争形势;
⑤在不良资产包所在地区和行业的相对竞争优势。
信托公司可以参考资产管理公司的一般做法,根据不良资产包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置手段(包括:债权重组、债转股、资产置换、以股抵债、以物抵债、正常清收、诉讼追偿、出售、资产证券化和委托处置等,以及上述多种处置方式的组合)。
在不良资产直接转让模式中,信托公司扮演了类似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角色。当前行业内尚无信托公司直接收购不良资产的案例,但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假设某信托公司了解到S集团因短期流动资金紧张无法偿还银行到期贷款,信托公司经与银行、S集团协商,达成收购剩余债权协议,并对债权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后债务人仍为S集团。
如在投后管理中债务人仍无法按期还款,信托公司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向债务人、保证人资产追索。这种案例情形是理论上的模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