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下有很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拿到刑事案卷后,有很多顾虑。阅卷过程中即使发现有做无罪辩护的可能,也不敢做无罪辩护,原因是怕做无罪辩护的意见如果不能被法官采纳,那么连罪轻辩护都没有机会了。
这样被告人不满意、法官不满意,公诉人更是不满意。因此有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在权衡利弊后,还是选择做罪轻辩护了,因为刑事案件总会有辩护空间,不存在没有辩护空间的刑事案件,这样总能说得过去,家属满意,被告人满意,法官满意,公诉人也满意,看似皆大欢喜。
其实这是非常危险的!聂树斌案件的错判,也许和律师没有坚持做无罪辩护有很大关系,律师的罪轻辩护,有时会给法官一个内心确定有罪的信心,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那么,哪些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呢?我在这里做一初步探讨,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这类案件主要是集中在犯罪构成中主观故意缺失上。我国刑法除去少数过失犯罪,大多数犯罪都是以主观故意为构成的要件,没有主观故意,就不构成犯罪。
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贯穿这种精神。比如,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类案件主突出的特点就是,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工作的组织是犯罪集团,自己只是通过找工作应聘参加到该组织中,从事一般公司事务性工作。如会计,出纳等工作,领取固定工资。
这类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的,不知情的被告人,我们做为律师,一定要为其做无罪辩护。取证方法是可以从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薪资范围、主观认知、其对集团业务的了解、是否参与集团经营活动等等方面提取。
这类案件主要指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虽然达到犯罪构成要件,但是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比如未成年人的轻伤害斗殴事件、有亲属关系的数额不大的盗窃案件、特殊的湖北“背夫出嫁”重婚案等,我们都要做无罪辩护。
这类案件要做绝对无罪辩护。证据不足也是检察机关法定不起诉的原因。律师拿到此类案件,发现证明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首先要考虑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如果证明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有存疑的情况,我们也要做无罪辩护。
这是让司法机关纠正错误的最后一次机会,辩护律师一定要坚持,证据不足、证据存疑,即使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也有可能让法官内心产生犹豫,法官这种不确定的心理状态,如果是死刑案件可能就是判缓刑的重要依据了。
所以针对这类案件律师要加强内心确认,坚决做无罪辩护。
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客观存在,但是证据之间没有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有撕裂的情况,直接造成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发生。
比如在毒品犯罪嫌疑人租住的房屋搜查出毒品一包,但是经过鉴定,该毒品包装上并没有嫌疑人指纹等生物信息。这就不能排除是其他人原来就放在房间的可能。打破了证据链的形成。
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链条的时候,这种情况也可以做无罪辩护。
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被破坏,或是受到污染,使证据出现重大问题。导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比如犯罪现场收集的行凶刀具指认时又被嫌疑人直接用手拿过,以后的指纹鉴定就不能排除是后来才有的,这时就会出现物证问题,直接打断嫌疑人是如何行凶的链条。
大家熟知的辛普森案,证据方面,最有说服力的应该是凶案现场找到的血手套和血袜,上面有辛普森本人的血迹,无可抵赖的。但后来经过华裔警探李昌钰的鉴定,血袜上的血含有EDTA(抗凝剂)。人类血液本身是不会有EDTA成分的,一般是在人身上抽出血液后,为方便保存而加入EDTA的。而且,发现血袜的上下的血斑形状是一样的,说明是直接渗透下去的,而不是穿在脚上分别溅到的。
这两点直接说明血袜极有可能是后来假造才有的证据,打破了行凶的证据链条。此案最终也导致辛普森无罪释放。血手套也是由于当庭戴不进辛普森的手而没有采纳。
有很多案件法律对该案情形是否是犯罪,没有明确界定,比如法律明确规定紧急避险可以免责,是排除犯罪事由,但是行为是不是紧急避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李巧莲案。
李巧莲,女,32岁,东北ⅹ省ⅹ县宣传部干事。1987年初冬的一天,李巧莲下屯子办事,事毕骑车回县城,时间已晚,天色将黑。当她走到屯子外树林旁时,遇到李某(男33岁,当地农民)欲抢她的自行车。
李巧莲对李某讲,自行车可以给,但车上的气筒是向别人借的,不能给。李某答应了。就在李某蹲下身查看自行车的时候,李巧莲用气筒将李某打昏,后李巧莲慌忙骑车逃向附近的屯子。此时已是入夜时分,李巧莲就敲开了村口一家人的门,开门的是一个老大娘。李巧莲向她叙述了被抢的经过,老大娘同情李巧莲,让李巧莲当晚就与其女儿一起住下,天亮再去报案。
不想,李巧莲住宿的人家正是抢劫犯李某的家,老大娘就是李某的母亲。半夜,李某回到家中,发现李巧莲的自行车停在院中,待向母亲问明了情况后,李某就准备杀死李巧莲。
李某待母亲睡下后,取了一把铡刀在院中磨刀,磨好后,李某提刀来到其妹所住的西房,挑开门,摸着靠近房门的第 一个人就连砍数刀。之后,李某回到北屋,叫醒母亲,将杀人的原因、过程告诉了母亲。李某的母亲先前还同情李巧莲,但此时就只顾儿子的安危了。于是,母子二人将尸体抬到村外,扔到一口枯井当中。
但实际上,李某所杀的并不是李巧莲,而是李某的妹妹。当李巧莲与李某的妹妹进屋睡下之后,李巧莲因受惊吓一直未能睡着,李某进院以及李某与母亲在院中的对话,李巧莲都听到了。
当李某磨刀之际,李巧莲便将李某的妹妹从原来睡觉的位置移到了靠近房门的位置,然后,李巧莲躲到屋中的柜子后面。待李某与母亲将其妹妹的尸体抬走的时候,李巧莲逃出李家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指控李巧莲故意杀人。本案中就可为李巧莲做无罪辩护。
综上,当一起刑事案件具备做无罪辩护的基因时,辩护律师应当果断做出决策,进行无罪辩护准备,使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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