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贺某某在北京注册北京XX视光学研究院、北京XX医学研究院等公司,雇佣刘某某等人采用在网上夸大及虚假宣传的方式,利用百度竞价排名功能,提高其网站点击率,并在网民点击网站的同时诱使被害人添加联系方式,获取大量被害人信息。同时,贺某某雇佣张某某、曲某某、赵某某、刘某等人租赁北京市南四环中路一处院落,组建公司销售部,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糖尿病康复中心工作人员,以电话销售方式对外宣传免费赠送糖尿病治疗仪并以办理住院报销为幌子大肆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636万元。周村区居民于某是众多被害人之一,被骗取216100元,2014年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案发。
2017年4月12日,周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贺某某犯诈骗罪,且是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张某某、曲某某、赵某某、刘某等系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涉案资金因被告人多次转移藏匿,一时难以追回。2018年9月,贺某某等人刑事涉财产刑部分移送该院执行局执行,为追回赃款,执行干警先后奔赴北京、广东等地。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贺某某有宝马汽车一辆,登记在龙某乙(系贺某某之妻妹)名下;2014年7月,贺某某及其妻子龙某甲先后向龙某乙账户转款合计650万元;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贺某某通过李某某账户向龙某甲账户转移违法犯罪所得410万元,向龙某乙账户转移违法犯罪所得39万元。
周村法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龙某乙在中国银行开立的8个银行账户,合计金额650万元。同时,依法对龙某乙名下的宝马汽车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最终以38.16万元成交,溢价率高达300.43%。另外,该院执行干警奔赴北京、广东等地,对北京XX医学研究院、李某某、贺某某等人名下5个银行账户内款项予以强制扣划,合计金额24万余元,并为上述车辆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案件款项执行到位后,通过法院一案一账户系统向被害人发放款项616万元,被害人手机上立刻收到了款项到账信息。被害人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剩余款项依法转缴罚金。因罚金尚未全额缴纳,法院依法将贺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来源:淄博市周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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