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
(2019)闽02民终5411号和(2019)闽02民终5570号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5日,王嘉炀与王妤婕在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怀远湖公园玩耍时,不幸在怀远湖溺水身亡。一审法院判决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赔偿王妤婕、王嘉炀父母各405435.56元,居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澳头居委会上诉所称其对王嘉炀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比例过高的问题。因美丽乡村景观提升工程建设,澳头居委会对怀远湖进行升级改造,其作为怀远湖公园的实际管理人应保证公园的各项设施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所规定的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第3.5.8条规定:“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第8.2.2条规定:“防护护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05m”。而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地点附近距离圆形广场边缘128cm处的水深约为153cm左右,由于水深较深,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澳头居委会却未在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澳头居委会在湖边放置的石柱的高度为66cm,长凳的高度为35cm,均未达到国家标准所规定的防护栏的最低高度要求,且石柱与长凳之间的距离40cm,空隙较大,亦存在从中跌落下湖的风险隐患。此外,澳头居委会自认因经费不足未能安排人员常驻公园进行管理,致使王嘉炀落水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得到有效救助,最终造成了王嘉炀死亡的损害后果。综上,澳头居委会作为怀远湖公园的实际管理人未能保障公园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未尽到管理人应尽的责任,对王嘉炀坠湖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澳头居委会应对王妤婕、王嘉炀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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