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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这40项属于免征或减征个税(含政策依据)

发布时间:2017-06-28 15:53:52

阅读量:30473

1.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4.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


5.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一条


6.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7.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8.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一)项


9.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第一条


10.拆迁补偿款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


11.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12.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第六条


1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


14.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15.平潭台湾居民免税


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第二条


16.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17.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18.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19.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


20.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二)项


21.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项


22.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三)项


23.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四)项


2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


25.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26.工伤保险免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


27.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28.横琴、香港、澳门居民免税


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的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第二条


29.奖学金免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11项


30.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


31.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


32.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33.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34.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第二条


35.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


36.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运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37.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


38.保险赔款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五项


39.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40.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转自:法商之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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