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看似是件小事,其背后却牵扯着劳动关系、伤害赔偿等诸多利益。不少医院里出现的大量“代开病假条”小广告,似乎又说明一个问题——灰色市场的存在必定少不了灰色利益。“代开病假条”背后有哪些秘密?且看下文!
“代开病假条”广告多
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三甲医院门诊楼厕所里,仅一扇门上就有近100个“开假条”广告。 红色、蓝色、黑色、紫色水性笔在厕所隔断和门上写下手机号码,大部分在手机号码旁简单写有“假条”“开假条”“开病假条”字样。 有两个通过模板“刷”上去的手机号码,引起小编注意。号码旁的文字内容很多,分别写着“代开病历假条、发票、住院病历全套手续”“代开病例、病假条、住院全套手续、门诊票、孕检证、血检、尿检、全身平扫等报告单,机打发票”。 在这家医院门诊楼,从一楼到四楼,小编逐层查看卫生间发现,每层楼的卫生间里几乎都有这种“代开病假条”小广告。小广告的电话号码深浅不一,有的明显被清洗或刷洗过,有的没有清理干净。一楼卫生间的广告比较少,并且多数已经被清理得很模糊。楼层越高,卫生间里的小广告越多越清晰。 经调查发现,在北京市东城区、大兴区亦庄开发区两家三甲医院“代开病假条”小广告情况几乎雷同……
为何要代开“病假条”
医院卫生间里出现药品回收、护理服务的小广告倒可理解,“代开病假条”小广告为何如此铺天盖地? 经调查发现,“代开病假条”之所以有市场,一方面在于医生不会随意出具病假条,一方面在于病假条用途多。 “所谓的病假条,在我们医院叫‘病休证明’,用处就是生病了请假休息。”在北京市某三甲医院儿科实习的“准医生”董琳说。 董琳表示,在她实习的科室,医生出具“病休证明”的权限是,最多给患者开全休一个月的证明。在多数情况下,医生最多出具全休两周的证明。 “真生病了需要休息,医生肯定会给开。没必要开病休证明的,医生不会随意出具。”董琳说,“追究起来,医生会有责任的。” 在北京市某二甲医院工作的医生陈曦说,医院的单据中没有单独的“病假条”。所谓的病假条,包括在病历和诊断证明书中。诊断证明书的形式是单独一张纸,各个医院的诊断证明“长得”不太一样,医院之间也没有统一的要求或格式。 “医生建议全休多少天并不是必须要写的内容,要根据患者的门诊或手术情况。依据患者的病情需要,确定需要休息时间的长短。”陈曦说,她所在的医院,门诊医生建议休息的最长权限是7天,急诊权限最多建议休息3天。 医生是否出具“病休证明”、建议休息时间多长,这些都有要求,不可随意为之。然而,对于市民来说,病假条的用途不少,需要病假条的理由也多种多样。 “我听医生说,现在有些上班族想请假出去玩,也会去医院开假条。”董琳说。 想出去玩,完全可以请假,为何要开病假条?北京市民徐伟炜在亦庄开发区一家合资企业工作,他称,所在公司病假和事假有所区别。请病假不影响全勤奖,而请事假全勤奖就没有了。 经调查发现,病假条除了对应是否能拿全勤奖等,还涉及到劳动者一系列劳动权益。北京律师刘和义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各地都对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保险和公积金等待遇方面有相关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假都受到特殊保护。 天津律师杨宏营表示,一些人很清楚法律对劳动者患病期间的一些规定,为了享受单位编制或保留劳动关系长期待岗,也会有开病假条的需求。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病假条还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实惠”。 刘和义表示,病假条还有别的用处。他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手写的病假条。前些天,他患重感冒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全休3天。 因为感冒耽误了出差行程,刘和义办理机票退票手续时发现,在一些订票网站上,因旅客自身原因退票,网站要扣除部分退票手续费等费用,但旅客提交带有全休建议的医院诊断证明,这些费用就不会被扣除。 “3000多元的机票,本来应该扣500多元手续费,把病假条拍照传给订票网站就不扣钱了。”刘和义说。
假病假条有何法律问题
劳动者使用假病假条,是否会被用人单位察觉,是否会承担相应责任? 杨宏营长期担任多个公司法律顾问,他通过观察发现,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质疑病假条的真假。除非涉及重大利益或诉讼风险,假病假条一般不会被甄别出来。 经了解到,病假条不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常见,在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保险等类型的诉讼中,也常作为证据之一出现。假病假条是否会对诉讼产生影响? 杨宏营表示,在诉讼中,主要证据往往不是病假条,而是住院病案等。单纯用病假条争取比较大的利益不太常见。 “一般而言,律师很少会否认病假条的真实性。”杨宏营说,律师可以去医院查询挂号、就诊记录,以验证病假条的真假,但实践中很少这么做。原因是,并不是所有医院都会配合。 “诉讼中,对病假条的要求就是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杨宏营说,在侵权类诉讼中,休假或休息时间有一套参考标准,如果病假条上的建议休息时间明显超过标准中建议的时间,律师会对休假时间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质疑,必要时会提出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律师还可能质疑病假条上的伤情与诉讼内容是否有关联、时间段能不能对上。 “重大疾病休息时间长一些。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一开始确实有住院,确实有基础材料。病假条一般不是一次开很长时间,而是后期不断接续。”杨宏营说,休假期限如果过长产生争议,可以做鉴定。不过,鉴定的不是病假条的真假,而是当事人的伤情,用伤情判断合理的休息时间是多久。
假病假条挂钩经济利益
记者:现在,在不少医院里都出现“代开病假条”的小广告,有广告就有市场、有需求。
邓利强:我1988年从医科大学毕业,开始行医。上世纪80年代末期,病假条是非常有用的。那时的假条管理不严格,职工拿着医院的假条休息不扣钱,还可以凭假条办病退和内退手续。
随着时间推移,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形式减少,劳动者休息时间增加,病假条的作用相对变弱了。
再往后,我从事医疗卫生法律工作,发现病假条还有很多作用。例如,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一方的诉讼主张要得到法院认可,必须出具相应的证明,涉及到开支数额、休息的必要性、有没有必要到更好的医院看病等,医生的证明确实能起到作用。
病假条在关键时刻起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有假的病假条也是可以想象的事情。
刘鑫:假病假条问题已经存在很久了。过去,老百姓诉讼意识不强的时候,假的病假条只是用来骗骗单位,用来请假。很多单位也都知道这种情况,不过,短期请假也不涉及到特别大的经济问题,单位一般也不追究。
这些年,老百姓诉讼意识增加,病假条在诉讼中的作用凸显出来。这其中,病假条就涉及到受伤者休息时间长短,休息中的误工费、护理费、保险等问题,这些都与经济利益挂钩。这个问题确实需要重视。
病假条属医学证明文件
记者:病假条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文书?假的病假条会涉及哪些问题?
刘鑫:与病假条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其中明确规定了执业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这一条蕴含的意义有几个层次,病假条本身是一个医学证明文件,必须是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才能签。医生签病假条是法定的职权范围,是医生行医权的内容之一。进一步讲,病假条的对象必须是医生的病人,医生对病人的情况做了相应检查之后才能签署。在实践中,医院有固定的病假条格式,医生直接签发,医院盖章。
病假条是医院和医师出具的证明文件,医院有义务配合验证真伪——验证是否盖有医院的章、是不是医院印好的格式化请假条、医师是不是在岗的医师。
邓利强:如果有人来核查病假条的真假,医院有确切的义务来证实。
伪造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记者:伪造病假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制造假病假条出售的人有何法律责任?
邓利强:病假条不是国家机关公文,但在伪造过程中,一定会私刻医院公章,无论是门诊章或是诊断证明章,伪造印章是典型的刑事犯罪。
以往公安机关对这类现象关注较少,公安机关可以循着医院卫生间里的线索,追踪制作和销售假病假条的人,发现一起,刑事立案一起,这种现象就会杜绝。
刘鑫:制造假病假条的人,有可能涉及伪证、印章造假等法律责任。
记者:在生活中,有人买了假的病假条,或交到单位或在诉讼中使用,这种行为是什么性质?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应如何治理?
邓利强:买假病假条并使用,首先是欺骗,还要进一步看骗什么。单独使用假的病假条请假,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如果是骗保,则会引发刑事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假的病假条常与其他文件一起起作用,从而可能成为涉嫌犯罪的线索。
刘鑫:病假条是一个重要的医疗证明文件,使用假病假条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法律评价还要看情节和危害后果。
比如,某人只是购买了一张假的病假条到单位去请短期的假,被查出来了,没有产生什么严重后果,不太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加强制度和管理,加强验证的环节,也能起到压缩假病假条生存空间的作用,这对单位、对职工权益保障都有好处。
如果购买使用的量大,其情节可能就严重了,但不等于说只开一张就不算严重。如果涉及到巨额赔偿,或者在诉讼中因为一张假的病假条闹得“天翻地覆”,也可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购买假的病假条,也涉及参与制造假病假条的违法犯罪。
假的病假条出现在诉讼中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除了要提交病假条还要用病历来佐证;涉及病假休息期间做了康复,还要提交康复费用的票据;涉及到误工,需要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只有病假条就成了孤证,不能以此来主张误工费和治疗费等。
假的病假条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对当事人提供伪证的行为进行处理、给予制裁。这也是减少知假买假行为的一种方式。
病假条管理有待加强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各个医院的病假条“长得”不太一样。针对病假条,是否可以建立如“机打发票”那样格式统一、可验真伪、可查询的系统?
邓利强:我认为,医疗机构对病假条管理几乎没有办法更严格了。原因有两点,在过去,病假条管理非常弱,那时候也没有执业医师法。今天,医院、医生不但有了法律法规约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医生开了病假条后,患者还要拿着病假条到门诊办去盖章、登记。
开病假条或诊断证明是医生的随附义务。病人需要病假条的时候,医院设置额外的程序,给医生履行义务设置太多程序,再进一步严格对患者也不一定有利,会增加患者的负担。
假的病假条是小部分,如果因此建立一个各级各类的医疗机构通用的大体系,那么社会治理的成本和力度就会增加太多,我觉得目前没有这个必要。
刘鑫:医院想对病假条采取更大力度的管理是很困难的。建设一个新的系统,从成本、难度上来说都太大。现在的医疗机构本身就是公益性的非营利单位,这些成本谁来承担?这是个问题。
记者:如果没有单设一个新系统的必要,那么在目前的管理机制基础上,对病假条的管理是否还有提升的空间?
刘鑫:医院对病假条采取严格的登记管理,或者做成双联制,从自身加强管理,这也会产生压缩假病假条生存空间的效果。
医师随意开病假条,肯定是有法律风险的。比如一个受害人,他拿出一些病假条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者向单位主张休假。对方如果较真,拿着病假条到医院调查验证,发现医师涉嫌作伪证以及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开病假条,这里既可能涉及刑事问题,也可能涉及行政问题。所以,医院要加强对医师的职业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管。
记者:医院严格执行现有的病假条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用人单位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对病假条有疑问就到医院核实。医院和用人单位同时发力,能够压缩假病假条存在的空间。不过,“代开病假条”广告出现在医院里,这个地点也很特殊,我们应该如何治理这种小广告?
邓利强: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它没有行政执法手段,能做的就是清除医院里的“代开病假条”小广告。医院不是公共场所,公权力机关也不能随意进入执法。
需要强调的是,应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购买假病假条、使用假病假条的人,我们应该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给予其负面评价。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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