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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朋友圈里骂朋友 法院判“在朋友圈道歉3天”

发布时间:2017-06-26 11:39:10

阅读量:30200


起因——

  朋友间闹了矛盾,两人通过短信用粗俗的语言辱骂对方,其中一方将短信截图发到了朋友圈,并配上对方的照片……

  起诉——

  张女士将朋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当面道歉,并通过当地媒体刊登道歉信和在微信平台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判决其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行为,并在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函,天数不低于3天,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31岁的张女士没想到,和朋友在短信上一段口角纷争,竟被朋友将聊天中对自己带有侮辱性的话语记录截图,并附上自己的照片发到朋友圈。“我没想到她竟然会这样做!”张女士对朋友的做法感到愤怒,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6月20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张女士的朋友赵女士因侵犯张女士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法院判决赵女士立即删除其朋友圈相关侮辱性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函至少保留3天,同时赔偿张女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件

  微信朋友圈辱骂朋友被起诉

  今年31岁的张女士是阆中人,在阆中经营一家酒吧,和年长她1岁的赵女士本来是朋友关系。不过,这段朋友关系却在今年3月份“走到了尽头”。

  2017年3月6日晚,张女士和赵女士在酒吧喝酒时,聊起了另外一个两人人都认识的陈姓朋友(女性)。不过,谈话间,张女士讲到和这个陈姓朋友因为脾气不和,没有联系。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赵女士在这位陈姓朋友面前提到了这次谈话,并讲了一些关于张女士的坏话。陈还为此打电话去质问张女士。张女士随后在微信上联系赵女士,责怪对方不应该在陈的面前添油加醋。事后证明,这是一次不愉快的交流,张女士随后被拉黑。之后,张女士就通过短信联系赵女士。

  记者从张女士提供的两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两人彼此都用了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对方,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第二天,张女士便接到很多朋友发来的消息,称赵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了一些对她不利的言论。张女士打开微信,手机屏幕上弹出的画面让她极度郁闷,赵女士竟然将此前在短信上辱骂她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到了朋友圈,同时出现的,还有张女士本人的照片。赵女士还在微信朋友圈写着:“我真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

  张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这件事对她的影响很大,甚至有人将此事告知其父母,给她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甚至,这件事还引发了她与丈夫之间的矛盾。

  3月8日晚,张女士约赵女士出来解决此事,双方引发争执,后经阆中市沙溪派出所出警解决未果。之后,张女士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当面向自己道歉,并通过当地媒体刊登道歉信和在微信平台上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张女士还要求赵女士赔偿自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

  法院判她在朋友圈道歉3天

  1个月后,案件在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采访得知,庭审当天,作为被告的赵女士并未出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6月20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语言以及附上张女士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张女士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停止对原告张女士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原告张女士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内发布向张女士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3天,同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不过,张女士告诉记者,赵女士目前尚未在朋友圈道歉,她接下来打算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曾试图联系赵女士,未果。不过,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本案目前尚未过上诉期,赵女士若对本案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

  焦点一 在朋友圈辱骂他人,可能涉嫌违法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称,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在本案中,赵女士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原告张女士照片的行为,在朋友圈内引起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女士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张女士的名誉权。

  同时,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赵女士所发布的微信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中进行了较大范围内的传播,该辱骂、侮辱性言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赵女士理应当向原告张女士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焦点二 除了经济赔偿,还要在朋友圈发道歉函

  按照张女士的理解,赵女士的行为对自己和家庭造成太大负面影响,除了要求经济赔偿外,还要求对方当面向自己道歉,并在报纸、媒体上刊登道歉信为自己消除负面影响。不过,法院最终判决显示,除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仅要求赵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不低于3天的道歉函。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赵女士发布的消息主要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传播,而且很多人都是她和张女士共同认识的朋友,传播的范围有限。鉴于此,才要求赵女士在朋友圈向张女士发布道歉函为其消除影响,“这也是对大家的一种警示,每个人,在个人朋友圈发布消息时,也要慎言。”

  焦点三 骂人者拒道歉,受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如果赵女士没有上诉,又拒不在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函,张女士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法院可以以赵女士名义发布对张女士的道歉函刊登在当地媒体上。不过,相关刊登费用将由赵女士承担。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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