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是商法,但本质上也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追求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公司法》中最能体现商事自治的当属“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商主体一定的自治权。同样,《合伙企业法》中也有许多类似的任意性规范,在设立合伙企业,起草合伙协议的时候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合伙企业是现行私募股权投资、股权激励平台等比较常用的形式,如何利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协议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合理设计基金的投资、退出、激励对象确定、授予及行权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关于合伙协议
【修改、补充】《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在签署合伙协议的时候应当特别重视该条款,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需要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也应当注意该修改应与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吸收新合伙人等其他涉及到合伙协议修改的约定相衔接,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形,致使约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合伙协议示范】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2、关于出资
【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增资减资】《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法律分析】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合伙人以房屋、设备所有权出资但是又未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合伙企业补足其差额。未能补足其差额的,除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示范】甲方以_____________现有的各项直至产权及资产作为出资,双方确认甲方拥有合作项目总份额的________%;
乙方投入现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该投资分_______次到账,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即将____________元付到甲方账户,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剩余_____________元汇入甲方账户,乙方拥有合作项目的______%份额。
3、关于财产份额对外转让、质押
【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押】《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企业是所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组织,因此对于合伙人转让份额给新合伙人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需要经过的表决程序应当予以重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要求合伙人之间需要彼此相互信任了解;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是对外转让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那么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就不可行。
另外,因普通合伙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协议示范】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须经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4、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
【选任】《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报酬】《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协议示范】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5、关于表决办法
【半数决】《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票决】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法律分析】比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这些事项的表决程序不能由章程自主约定,而必须适用强制规定;而合伙企业对于对于重大事项需全票决的事项也可以由合伙协议自行约定。
【合伙协议示范】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关于合伙人忠实义务
【普通合伙人自我交易】《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自我交易】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原则上,合伙企业除了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中可以对自我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例外规定。
【合伙协议示范】
1、普通合伙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后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后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7、关于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绝对禁止的;但是有限合伙人却可以,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可以自主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合伙协议示范】有限合伙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关于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以何种方式出资,都有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也有亏损分担的义务。因此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另外有限合伙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普通合伙人虽然也没有利润分配,但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执行事务报酬。
【合伙协议示范】本有限合伙企业前三年的利润由所有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9、关于入伙、退伙
【入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自愿退伙事由】《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然退伙事由】《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事由】《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财产份额退还办法】《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法律分析】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退伙分为:(1)协议退货: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友好协商,可对部分合伙人的退火要求进行处理,同意其退火,并退还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2)单方通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关于合伙人转变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示范】
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11、关于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指致使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事实。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即合伙企业基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解散,本条前三项属于此类;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即合伙企业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迫解散。
来源 / 易法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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