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先生于2012年7月入职水湾公司,担任远洋大管轮职务,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
安先生与水湾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不得再向水湾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2012年8月,水湾公司为安先生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保险金额为60万元。
2012年9月,安先生被派遣至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
2013 年 8月5日,轮船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侧翻。
2014 年 1月,安先生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向安先生的父母实际支付了安先生身故赔偿金60万元。
2015 年 3月16日,安先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安先生的父母请求水湾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劳动者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还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首先,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水湾公司为安先生购买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福利,安先生与水湾公司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的约定并不能免除水湾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其次,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水湾公司未为安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水湾公司应向安先生的父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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