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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改《傅雷家书》!煤炭工业出版社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9-03-01 11:38:16

阅读量:18291

导读2019年1月16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煤炭工业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傅雷作品的修改权、书信译本和家书代序的著作权,停止使用与《傅雷家书》同样的书名印刷、发行图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还要赔偿傅敏、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2万元。2月11日,煤炭工业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傅雷家书》自1981年初版以来畅销不衰,但版权问题频频引起纠纷。近几年,多家出版社被傅雷次子傅敏告上法庭,成为版权保护的典型案例。2月27日,记者从译林出版社获悉,《傅雷家书》正在进行中的一场官司,或许将再次刷新人们对版权保护的认知。


你知道吗?

《傅雷家书》署名不是“傅雷著”


傅雷家信进入公版,不等于《傅雷家书》进入公版。傅敏作为傅雷夫妇的继承人行使了傅雷夫妇家信的发表权,摘录选编了《傅雷家书》。对于《傅雷家书》的著作权保护,是通过保护傅雷夫妇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期限,作者去世后,由其继承人保护),以及保护《傅雷家书》完整权,来保护傅敏的汇编著作权(财产权)。


《傅雷家书》实际上是傅雷家信的选本,是傅敏汇编而成,这就牵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益都要由傅敏承接。


“如果署名‘傅雷著’,就侵犯了傅雷的人身权利,即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根据《著作权法》,且出于对作者的尊重,《傅雷家书》正规的署名应为‘傅雷、朱梅馥、傅聪著,傅敏编’” 傅雷先生次子傅敏的委托代理人江奇勇告诉记者。他还特别提到,傅雷家信虽然进入了公版,但选编傅雷家信时不能侵犯傅雷的作品完整权,不能随意修改。“并且,选编傅雷家信时不能用《傅雷家书》的书名。”


傅雷去世已过50年

但《傅雷家书》未进公版


《傅雷家书》侵权官司之所以成为版权保护的经典案例,首先要知道的一个概念,就是公版书。


公版书,就是公共版权的书籍,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依照这个标准,唐诗宋词、四大名著,还有鲁迅、萧红、闻一多、朱自清等去世较早作家的作品都是公版书。大量的十八九世纪的外国名著也是公版书,任何出版社都可以自行翻译出版。


傅雷先生于1966年去世,所以有些人误以为其作品2017年已进入公版,可随意出版。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


译林出版社获独家授权

拥有作品完整出版权


当初傅雷先生在写信的时候,没想过要发表。1981年8月,傅雷次子傅敏将家信整理、选编,形成《傅雷家书》由北京三联书店初版发行。《傅雷家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其汇编著作权人为傅敏。


书中不仅有傅雷的家信,还包含有楼适夷代序、傅雷夫妇家信、傅聪家信、给儿媳弥拉的英法文信中译本等内容。


所以,傅雷家信进入公版,不等于《傅雷家书》进入公版。


2016年,傅敏授权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图书)代表他联系出版事宜,《傅雷家书》中傅聪家信及摘录,英、法文信的译文及外文译注,还有楼适夷代序等的著作财产权,也已分别由其作者、译者转让给三原图书。同年12月15日,三原图书代表傅敏授权译林出版社发行“傅雷家书”系列作品。译林出版社获得独家授权,拥有《傅雷家书》专有出版权。


律师:诉讼保护父母著作权,或是中国首例


2017年起,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天地出版社、晨光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三联书店、上海大学出版社、台海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被傅敏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


但这些先例,与最近的这次官司有所不同。


傅雷先生次子傅敏的委托代理人江奇勇告诉记者:“《傅雷家书》系列出版至今,侵权官司打了很多,但本案中被告侵犯傅雷修改权,傅敏通过诉讼保护父母著作人身权的案件,在中国应是第一例。”


2017年7月,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删减版《傅雷家书》,还收录了傅雷写给儿媳妇弥拉的家信译本和楼适夷代序《读家书,想傅雷》,这两份作品并未进入公版。


2018年,傅敏和三原图书将煤炭工业出版社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1.煤炭工业出版社擅自删改傅雷作品,侵犯了傅雷对其作品的修改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登道歉公告;2.煤炭工业出版社故意使用《傅雷家书》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傅敏编写的《傅雷家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决其停止使用《傅雷家书》书名,并赔偿原告傅敏380800元;3.煤炭工业出版社侵犯三原图书享有著作权的楼适夷代序《读家书,想傅雷》,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焦点:删改傅雷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诉讼请求的第一条“修改权”。煤炭工业出版社认为所谓“修改”,应是指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煤炭工业出版社作为汇编者,只是根据读者的兴趣和出于对傅雷本身的保护出发,隐去了作品的部分内容,这种行为并未改变作品,不能被认为是侵害了傅雷的修改权。煤炭工业出版社的诉讼代理人还称:“没有证据证明《傅雷家书》属于知名商品,我方不构成不当竞争。”


对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傅雷家书》多次出版并上榜畅销书榜,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虽然傅雷夫妇已于1966年去世,他们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也已届满,但对于他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受限制的,可由继承人保护。经过比对,煤炭工业出版社对傅雷的书信原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删减,破坏了书信原文的完整性。


另外,涉案的书信译本和家书代序并未进入公版,煤炭工业出版社无权出版这两份作品。


一审:出版社构成侵权,赔偿原告12万


2019年1月16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煤炭工业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傅雷作品的修改权、书信译本和家书代序的著作权,停止使用与《傅雷家书》同样的书名印刷、发行图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还要赔偿傅敏、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12万元。


2月11日,煤炭工业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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