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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律师在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实务措施

发布时间:2017-06-16 11:13:01

阅读量:26657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国能力的最重要尺度,法律若得不到有效执行,则是政府失信于民;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必然会造成国民对法律丧失信心,社会进入无序,且缺乏诚信的状态,也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的对象主要是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为了有效解决财产查寻线索问题,最高院于2017年2月2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该规定中规定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2)由通过悬赏公告方式,第三人提供线索;(3)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但是在实践中,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缺乏相应的调查取证权限,很难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有时虽然获得线索,不能或不知道如何对财产线索作为证据固定下来,而财产被转移;另一方面,大多数被执行人通过隐瞒、转移财产来拖延、逃避执行。因此,律师在执行阶段可以运用职权帮助当事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还可以为当事人全面把握执行阶段的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协助、督促法院进行执行工作。一般来说,律师在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主要工作有两类:一是在申请执行时以及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二是灵活运用法院执行的时限、程序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一、律师可以进行有效的调查取证工作


    1、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协助法院获得财产线索。法院的调查令可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处理。

    2、律师持相应的证件可以在车管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各大银行、证券登记机构、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公司股权、银行帐号、股票账户情况等,并及时提供给法院执行。

    3、悬赏举报被执行人。法院由于系居中裁判的角色,不便直接向执行申请人建议提供悬赏举报方式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代理律师可以作为法院与执行申请人双方联系的桥梁,代理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悬赏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律师可以提供诉讼以解决执行问题


    1、律师可以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来解决执行难题。结合调查获得的财产线索,代理律师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来保证执行程序的进行。另外,律师也可代表当事人对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上一级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听证作出决定。

  2、申请执行人破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生产经营都很正常,完全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律师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一旦获准,公司就要被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若欲继续存续,就得尽快清偿债务。

  3、发起公司人格权否定之诉。对以有限公司的财产为挡箭牌而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律师可以发起诉讼要求否认公司人格,要求其幕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4、利用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威慑被执行人或者向公安部门请求立案。被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不如实申报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律师可为申请人提起自诉或提请公诉的代理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措施


    2013年以来最高院出台一系列新司法解释,对于部分具备履行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目前,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制髙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 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包括: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限制出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贵任人员限制出境。

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除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外,还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作者:陈朽  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尚格法律人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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