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从2018年12月13日起正式生效。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正式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来保障公祭活动。
《条例》的确立,在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条例》的实施,将加强南京市爱国主义教育、推进国家公祭活动的进行、保障公祭场所与设施的维护。
关于国家公祭,这些问题你当知晓
来纪念馆参观能穿吊带、热裤吗?国家公祭日所有人都需要默哀吗?对美化侵略战争的可恶之人该怎么办?……《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通过后,所有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Q:鸣放警报时所有人都需要默哀吗?
A:是的。
《条例》第十二条提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Q:国家公祭期间你该不该娱乐?
A:不该。
《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在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条例》第十三条提出,在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禁止擅自使用轻型和超轻型固定翼飞机、滑翔伞、热气球、无人机等一切飞行器进行升空飞行活动。
Q:市民该如何参加悼念活动?
A:可以参加丛葬地的悼念活动。
该《条例》第十六条提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丛葬地同步举行悼念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等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悼念活动,开展专题教育。
鼓励社会各界自发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Q:娱乐节目也停播吗?
A:是的,停播。
该《条例》第十五条提出,南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南京市报纸应当按照要求以黑色封面刊登国家公祭活动相关内容。
Q:国家公祭场所周围哪些事情不被允许了?
A: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都被禁止。
《条例》明确了纪念馆的特殊法律地位。
授权南京市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
强调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在管理区内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以及实施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Q:参观纪念馆哪些事情不能做?
A:不能吵闹、不能乱涂乱抹、不能穿得太随便等。
《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
(二)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
(三)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
(四)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五)国家公祭设施的其他管理规定。
Q:你不能携带哪些物品?
A: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所以打火机、酒精、管制刀具等都不行。
该《条例》第二十六指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公祭设施。
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可以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参观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实施检查,参观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进入国家公祭设施;已经进入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要求其离开;拒不离开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Q:能视频直播吗?
A:需要经过同意。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在国家公祭设施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的,应当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并制止;不听劝阻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Q:对“美化侵略战争”的人该处以什么刑罚?
A: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指出,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 新华网
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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