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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想放松?这7起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案告诉你…

发布时间:2017-06-14 10:54:38

阅读量:24176


  今年高考刚刚结束,高考生们终于迎来了放飞自我的时刻,喝酒、游泳、郊游……同时,中小学也即将放暑假,假期中的孩子长时间处于无人看管的真空期,这也导致历年高考结束及暑假期间,成为学生意外伤害案件的高发期。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结合审理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案件,对假期中的孩子和家长进行安全提示。

  提示一:陌生交友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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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中学学生小勇在暑假期间迷上了一款网络游戏,由此认识了不少社会青年。一天,一个游戏上的“朋友”给小勇打电话,说自己女朋友被人欺负了,找小勇过去一起帮忙给女朋友出气。小勇当即赶到约定的地点,发现双方各自纠集了几十个人,不一会就扭打在一起。其间,小勇被人用刀扎伤。小勇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勇才知道这起斗殴只是因琐事引发。最终,殴打并扎伤小勇的少年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小勇也参与了打架,故其应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提示二:不明水系不能嬉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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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华和小成是某中学的同班同学,暑假期间,小华约小成到某市某未开发湖泊附近游玩,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两人不顾周围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下水游泳,不幸溺亡。双方父母悲愤之下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


  本案中两名中学生溺水事件的发生,暴露出了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在日常的安全教育、行为监护管理方面,没有充分履行法定监护义务,这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对自己主要承担的法定监护义务疏于履行状况有客观合理的认知,不应过分强调外部或他人原因。


  另外,在具有安全隐患的经营开放性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采取诸如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设专人负责安全看管等措施。但在野外、非经营开放区、非公共场所,个人安全主要靠自身维护,这也应是公认的自然常理。


  最终,法院充分考虑和照顾对死亡儿童亲属的抚慰,判决河湖开发者适当承担对溺水死亡儿童的民事赔偿责任。


  毕业生溺亡事件频发


  2016年6月10日下午2时左右,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南陇水库发生一宗意外溺水事件,致3男1女死亡。死者为新华中学原高三毕业生谢某等。当天上午,谢某等十多名同学相约到砲台风门古径游玩,下午2时左右发生意外,经现场120医生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2015年6月13日下午2点左右,四名刚参加完高考的学生结伴到密云水库半城子镇水域边游玩,其中一名19岁男生在戏水时不幸溺水身亡。接到报警后,密云消防支队、太师屯中队、溪翁庄水域救援队和公安、120急救中心等多个部门工作人员迅速赶到事发地点救援,两小时后将其打捞上岸。


  2014年7月30日17时许,三名男孩在顺义潮白河向阳闸南侧游泳时溺水身亡,据家人介绍,三人均为初中毕业生,而第二天就能查询到中考录取结果。顺义公安分局称,接警后经现场工作确认,三名溺水男孩均为顺义籍,分别为北小营镇马辛庄村的冯某和前礼务村的赵某和张某,年龄均为16岁。


  提示三:暑期托管注意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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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丽是某小学的学生,暑假期间小丽的父母工作都很忙。经人介绍,小丽妈妈让孩子参加了王老师开办的暑期托管班。一次户外活动时,小丽被托管班的小朋友小勇推倒,导致脚踝骨折。小丽妈妈将小勇和王老师的托管班起诉到法院索赔。


  此时小丽妈妈才知道,王老师办的托管班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该托管班并未获得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小丽妈妈只能起诉小勇和王老师本人。


  伤害发生时,小丽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丽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小勇推搡小丽,是致其踝骨骨折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王老师作为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存在过错,故本案确定王老师承担大部分责任。


  个人、家庭托管班不属于民办学校教育,教育部门无权进行取缔,也无法对其进行管理。另外,因为大多数托管班办在居民区里,也很难查处。我们提醒家长,托管班并不是简单地照看孩子,一定要找管理严格、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提示四:用电安全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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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期间,小路独自在其就读的小学院墙外玩耍时,被断落在地上的电线电击致死。失去幼子的小路父母将电力公司、该小学及小学所在村的村委会告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为小路的死亡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路触电的线路电压是非高压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该线路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路的触电地点在其就读的小学院墙的外侧,该段线路属于小学所在村村委会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产权应归属于小学所在村村委会。小学所在村村委会由于对该线路的管理维修不当,造成线路断落,对小路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路属于未成年人,小路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故对小路的死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示五:游乐项目切勿松心


  幼儿园放暑假,4岁的小亮被送到了爷爷奶奶家。一天,爷爷奶奶带着小亮到游乐场玩耍。在玩其中一个项目时,小亮右手拇指被挤伤,并进行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小亮遗有右手拇指活动轻度受限,鉴定为十级伤残。小亮的父母将游乐场告上法庭,要求游乐场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游乐场应承担小亮合理损失的大部分责任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如因该事故所致,游乐场仍有义务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提示六:独自在家回避生人


  暑假期间,小学生小弓独自在家写作业,忽然有人敲门。小弓隔着门发现是个陌生人,对方自称是来检查天然气管道的。小弓犹豫了一下,还是打开了门。结果,陌生人进屋后立刻拿出刀子,将小弓控制在卧室后,又放了另一名蒙面男子进来,两人开始在小弓家翻箱倒柜,将其家中的贵重物品都翻了出来。万幸的是坏人没有伤害小弓,抢劫了财物后仓皇逃走。


  未成年人独自在家一定要保证自身安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给陌生人开门,更不能主动告诉陌生人自己是独自在家。如遇到案件中的情况,不能够慌乱,歹徒的目标很明确,是家中的财物,不要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当中。尽可能地记住歹徒的体貌特征,为今后案件侦破提供自己的力量。尽量不要采取可能激怒歹徒的方式,在没有确切把握的情况下,先不要着急求助,防止被歹徒发现后伤害自己。


  提示七:交通安全时刻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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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宝是初三学生,特别喜欢摩托车。因为偷偷骑家里的摩托车,小宝没少挨训。暑假期间的一天,趁爸爸上班后,小宝又骑着家里的摩托车出门。正巧碰到邻居要出去办事,小宝就带着邻居一道上路。在路上,小宝驾车驶入逆行道时与迎面开来的一辆面包车相撞,致小宝和邻居受伤,两车损坏。当地交通大队认定小宝负事故的全责。经鉴定,邻居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小宝爸爸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小宝没有驾驶资格。邻居将小宝的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各项费用。


  小宝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监护不力造成的损害后果。现邻居要求赔偿相关费用,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小宝父亲赔偿邻居相关费用。

来源:北京晨报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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