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尾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外卖小哥诉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3月3日,汕尾市海丰县的小辉(化名)接受某知名外卖品牌的地区代理雇佣(以下简称某公司),双方以5元/单按月结算计发报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小辉负主要责任
2017年6月12日,小辉在外卖平台接到订单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取餐途中逆向行驶,与钟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与钟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通事故认定小辉负主要责任、钟某负次要责任。
公司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小辉的损失赔偿责任
小辉以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到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公司辩称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该委员会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为由,裁决小辉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小辉不服裁决,诉至海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公司则辩称双方系承揽关系,其不应对小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海丰法院一审认为,小辉与某公司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应对小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小辉逆行,自身存在过错,故判决某公司对小辉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汕尾中院二审认为,小辉与某公司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该公司应对小辉履职过程中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小辉因逆行造成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故对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予以纠正,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辉虽没有与某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以公司名义接单、送餐,身着公司统一制服,对外代表公司,且送餐过程中需接受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小辉与该公司实际形成雇佣关系,小辉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起事故的发生,小辉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减轻作为雇主的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二审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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