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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民转刑案为何撼动四级法院16年?

发布时间:2017-06-13 16:39:19

阅读量:2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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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畸形的民转刑案件:民案、刑案均两次“通天”,撼动了四级法院。然而,区区民案历时16年,结案后至今未能执行;转化成的刑案历时10年,却一直悬而无果。


│祁彪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案件申诉人贾荣安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一名工商银行职员,现已年过花甲。近10年来,他被迫选择了一条艰难且辛酸的申诉之路,不是为他自己,而是为他的妻子——已身患癌症10年的聂亚斌。

 

他们夫妻两人共同抗争的不只有病魔,还有一起因民案引发的刑事案件所带来的巨大压力。

 

这起民转刑案件,民事部分从2001年开始,历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两审,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抗诉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作出终审裁定,聂亚斌最终胜诉。而在此期间,基于同一事实,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9月29日以贪污罪(未遂)将聂亚斌及另一涉案人(民案证人)沈冶冰起诉至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从而展开了一场两次定罪、两次发回重审,层层报请至最高法并获得批复后再次以定罪免处的形式宣布沈冶冰有罪的曲折诉讼,而对于聂亚斌,至今未有一个最终裁判结果。

 

同一案件事实,和刑事案件报请后的批复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让贾荣安一家苦不堪言,也使案件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


借贷纠纷 主张债权路漫漫

 

聂亚斌原系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的一名职员,与时任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第一水泥厂厂长沈冶冰是同学关系。

 

1993年至1996年期间,因水泥厂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沈冶冰在银行贷款较难且周期长的情况下,开始筹集民间借款用于维持厂里正常运转。

 

聂亚斌陆续将自己与亲戚朋友的存款借给龙江县第一水泥厂,共17笔,累计167.5万元。在此期间,双方先后结清15笔,尚有两笔未结清。

 

1997年,沈冶冰离任。为了确认尚未结清的债务,龙江县第一水泥厂于2001年向聂亚斌出具了对账单。

 

2001年,龙江县第一水泥厂被民营企业——黑龙江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疆集团”)承债式兼并,聂亚斌向北疆集团讨要剩余欠款,遭到拒绝。

 

聂亚斌遂于2001年11月将北疆集团起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定:龙江县第一水泥厂在原告处借款36.5万元的事实存在;另一笔3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确认成立。

 

2002年8月23日,市中院判决北疆集团偿还原告聂亚斌借款本金66.5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下达后,北疆集团并未上诉,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却于2003年3月向市中院提出申诉。市中院于2003年3月18日驳回北疆集团的申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但仅仅两个月后的2003年5月16日,市中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此案。

 

2003年11月14日,市中院下达(2003)齐民商再字第17号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否定了原判中的部分借款事实,判决北疆集团偿还聂亚斌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

 

聂亚斌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了市中院判决,发回重审。

 

2005年11月2日,市中院作出(2004)齐民商再字第12号判决,再次认定北疆集团欠聂亚斌的第一笔借款36.5万元的事实成立;另一笔30万元的借款,法院认定其中20万元事实成立,另10万元的债权聂亚斌可另行起诉,最终判决北疆集团偿还聂亚斌本金56.5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判决,双方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2006年10月3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再次确认36.5万元和20万元借款事实成立,判决北疆集团偿还聂亚斌本金56.5万元及相应利息。


民案逆转,因民转刑而搁浅

 

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下达后,由于北疆集团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市中院于2007年4月9日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

 

然而,2007年4月11日,沈冶冰突然被碾子山区检察院刑事拘留。4天之后,聂亚斌也被该检察院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25日被批准逮捕。

 

“碾子山区检察院在市中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的隔日就抓人,主动插手借贷纠纷、偏袒一方、先入为主的办案倾向十分明显。他们逮捕我妻子及沈冶冰的罪名是涉嫌贪污未遂,而所依据的事实就是已经持续数年,经过数次审理,最终由黑龙江省高院终审认定的龙江县水泥厂欠我妻子36.5万元的事实。”贾荣安说。

 

据2007年9月29日碾子山区检察院向碾子山区法院提交的齐碾检刑诉(2007)28号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沈冶冰利用担任龙江县第一水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聂亚斌,采取伪造借据的手段,通过法院诉讼骗取公款36.5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都是主犯,系贪污未遂。

 

“为了确保能够给我妻子定罪,他们此后又补充起诉了一项罪名,叫违法发放贷款罪。”贾荣安说。

 

据2007年10月19日碾子山区检察院补充的起诉书称,1996年11月至1998年年初,被告人聂亚斌违反商业银行法,先后为龙江县丰华秸秆饲料厂提供贷款14笔,合计金额336万元,后该厂尚余270万元贷款未能归还,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被迫将此笔贷款转贷给龙江县丰华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然而此笔贷款最终没能收回。聂亚斌因此曾于1998年7月被分行作出行政处理,聂亚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

 

“碾子山区检察院说我爱人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法院审理期间却又以该罪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贾荣安说。

 

在碾子山区法院开庭审理阶段,沈冶冰及其辩护人辩称,沈作为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黑龙江省高院的判决已经确认36.5万元借款的事实存在,而且此款已用于水泥厂经营支出,客观上没有实施贪污的行为;聂亚斌及其辩护人称,聂曾数次借款给沈冶冰,此36.5万元系沈冶冰将之前三笔借款打的一个总欠条,至于沈冶冰借钱用于做什么与聂亚斌无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得不出唯一、排他性的结论,认定聂亚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但碾子山区法院最终审理认定,沈冶冰利用职务便利,与聂亚斌共同通过伪造借据的手段,骗取公款36.5万元,聂亚斌以此为证据起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并系未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冶冰、聂亚斌犯贪污罪罪名成立。

 

2007年11月26日,碾子山区法院分别判处沈冶冰、聂亚斌有期徒刑各五年。


刑案难结 两次被发回重审

 

判决作出后,聂亚斌、沈冶冰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2008年1月25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以碾子山区法院认定聂亚斌、沈冶冰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判决,发回碾子山区法院重审。

 

在此案重审期间,碾子山区检察院于2008年4月8日向碾子山区法院提交齐碾检刑补诉(2008)1号起诉书,再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聂亚斌提起公诉。

 

2008年5月8日,碾子山区法院合并审理了沈冶冰、聂亚斌涉嫌贪污犯罪和聂亚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一案。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除继续针对贪污犯罪进行辩论之外,聂亚斌及其辩护律师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称,当时是为了占领市场,在操作中也是看到了秸秆厂与外商有合作合同之后才贷款的,聂亚斌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即使违规也不构成犯罪,何况已受到分行的处理。此外,行里的每一笔贷款均经过包括行长签批在内的正常审批流程,聂亚斌不是分行给丰华饲料公司贷款的信贷员,也不是全程操作人,贷款未能收回,与聂亚斌无关。

 

2008年6月18日,碾子山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沈冶冰有期徒刑五年;以聂亚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沈冶冰、聂亚斌提出上诉后,市中院于2008年11月6日再次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所涉贪污金额36.5万元,与省高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认定的是同一事实。在该生效民事判决未被依法撤销时,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民事原告人的刑事责任,属程序违法。

 

据此,市中院裁定撤销了碾子山区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此后,碾子山区法院对此案并未重审,而是于2009年3月19日下达了一纸裁定,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案中止审理。”

 

“我至今也想不明白,到底什么叫不能抗拒的原因,什么原因不能明明白白写在裁定文书里?这样写裁定文书,是不是太不严肃了,也太不尊重法律了?”贾荣安说。

 

裁定下达当日,碾子山区法院主动为聂亚斌和沈冶冰变更强制措施,改成取保候审。


同一事实 现两种不同结果

 

市中院关于“在该生效民事判决未被依法撤销时,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追究民事原告人的刑事责任,属程序违法”的裁定作出后,刑事案件被迫中止审理。

 

而在此后不久,北疆集团不服省高院作出的已生效民事判决,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省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最高检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最高法提交的民事抗诉书,认为省高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010年1月26日,最高法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此案。

 

2010年12月14日,最高法经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决,认为省高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不妥,但裁定结果正确,最终维持了省高院的民事判决。

 

2011年12月15日,市中院决定恢复北疆集团欠款一案的执行,并下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但是这次仍未执行下去。

 

2013年8月20日,碾子山区法院再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沈冶冰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市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北疆集团董事长王学双系省人大代表,其能量非同小可。十几年的官司,令我们身心疲惫。”贾荣安说。

 

“碾子山区法院之所以在最高法已判决聂亚斌胜诉、欠款36.5万元是事实的情况下,仍判我的罪,是因为他们违规层层报请直到最高法,并获得答复后才这么做的。”沈冶冰说。

 

而这种说法,也在市中院一名内部人士处得到了证实。该人士还表示,此案之所以能够在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与时任齐齐哈尔市委书记杨信的亲笔批示、直接干预有关。

 

据黑龙江省纪委官网消息,杨信于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省纪委立案调查,2015年11月16日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现在沈冶冰判了,我爱人的案件却迟迟未能审理,他们明显要将‘中止’拖成‘终止’。同一事实,最高法民事判决我们胜诉了,欠钱就应当还钱。根据碾子山区法院的说法,仍旧判沈冶冰有罪,确因层层报请至最高法获得答复后才这么做的。我不相信最高法会就同一事实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定,即使最高法真的作过有罪答复,我认为也是基层的某些司法人员故意隐瞒和歪曲事实所致。民刑两案必有一错,是最浅白的道理,相信法律迟早能让这起案件也体现出公平和正义!”贾荣安说。

 

据了解,在2009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的一周后,聂亚斌被查出患中晚期癌症,目前靠药物维持生命,此案的申诉事宜只能由贾荣安来做。聂亚斌在亲笔签字的申诉材料中写道:尽管迟到的正义不尽如人意,但我依然企盼本案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早日到来。

 

记者曾就此事件采访碾子山区检察院和法院,均被拒绝,本刊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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