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
原本的庭审应当是控辩双方各自将其主张表达给法庭,然后由法庭作出居中裁决,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直接对抗。然而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必须要以查实案件真相为前提,但是真相通常只有当事人与神或鬼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默许当事人进行直接对抗是科学的,因为这样更容易使其从全方位和多视角了解案件,从中更易发现真相。律师要想在这种直接对抗中获得主动,除了在庭前对案子做好充足准备,没有其他捷径。
法庭冲突(conflict on court)又可叫做法庭上的争论,它指的是诉讼双方因各自的不同观点而在法庭辩论中所发生的激烈争执。有人可能会问:法庭论辩本身不就是一种冲突,一种争论,一种争执吗?法庭辩论是诉讼双方各自从自已的立场出发而在法庭上进行的争辩,是各自用自己的论点与对方论理,是诉讼双方不同利益的对垒与斗争,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庭辩论确实也可以说成是一种冲突。但是,“冲突”这一术语有其确切的特定含意,它指的是“矛盾表面化,发生了激烈的斗争”,也就是说,只有当斗争与争执达到相当的激烈程度时,它们才成为冲突。在法庭辩论中,常常发生激烈的争执,但却并不是毫无例外地都发生激烈的争执。有时,辩论的双方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双方仅仅平和地摆出自己一方的事实,陈述自己一方的理由,引证自己一方认为应当适用于本案的法律,作出自己一方认为成立的推理,而不是直接去批驳对方或者指责对方。严格地说起来,这种法庭辩论的方式不能算做法庭冲突。法庭冲突意味着辩论双方的正面交锋,此时,辩论双方在某个问题上互不相让,直接对垒,各自用自认为有理的论点直接去批驳对方的论点,用一句我国的俗语说,就是辩论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较起真儿”来了。正面交锋使得辩论双方直接相对,任何一方的退步都意味着对方的进步,于是,法庭辩论的对抗性表面化,法庭辩论也必然采取更为激烈的形式。对抗本身便是一种刺激,它唤起了对抗双方的对抗意识,激励起对抗双方的斗争激情,从而,每当发生法庭冲突时,法庭里总是充满了火药味,冲突的双方唇枪舌战,词攻句守,很有些打仗的味道。由此可见,法庭冲突是法庭辩论的一种形式,当法庭辩论以正面交锋和激烈对抗的形式进行时,法庭冲突便出现了。
面红耳赤的叫喊总比心平气和的讲话要费力得多,不过,这种力气不是白白花费的,法庭冲突的激烈形式换来的是法庭辩论的深化,由此导致了审判工作的深入。法庭冲突之所以能够深化审判工作,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
1.距离。
被比较的两物距离越近,它们的区别就越分明,对它们比较工作就越容易进行。如果诉讼双方各说各的话,他们的对立就不分明,他们的差别就不明显,因为他们的观点没有能得到直接的比较;而当诉讼双方的意见直接交锋时,就等于把他们双方的不同意见放在了一块,谁对谁错,孰优孰劣,冰好分辨得多。这就如同比武,若是比武双方隔着八丈远比站桩功,那么功夫的高下,一时半会儿还真难分得出来,但要是让比武双方直接对阵,正面交手用不了三招五式,功夫的优劣就显出来了。
2.角度。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对立着的诉讼双方在各自的发言中都能自圆其说,他们的诉讼要求虽然彼此对立,却似乎各自都有其充分的理由。之所以出现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是由于诉讼双方都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截取了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事实与法律,并据此作出了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推论,而有意无意地遗漏、忽略和回避了对自己一方不利的东西。当法庭冲突出现时,法庭辩论就不再是这样平行地进行了,而是彼此交织地进行。任何问题一提出来,立即便会出现针锋相对的两种视角,一方从正面看,另一方必定从反面看(否则,也就不会出现冲突了),在一方嘴里是那样圆满而合理的推理,在对方怀有敌意而又挑剔的审视下,就会出现漏洞和自相矛盾之处;一方有意回避的东西,却立即被对方专门挖掘出来亮相。这样,一方寻找对自己一方有利之处,而另一方则发掘对之不利的东西,这种多视角的两面法倒有助于法官揭示案子的真相和了解案子的全貌。
3.压力。
压力是创造力的源泉,人越是面临挑战,就越是能调动起自身的潜在力量去应付这种挑战。俗语“急中生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只有在你被客观压力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时候,只有你感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你才会反求之于自我,全力去发掘自身的潜质,才会冲破自已平常的能力极限,出现新的境界,找到新的出路。法庭冲突就为法庭上的律师提供了这种压力。在激烈的法庭冲突中,在对手带有敌意的百般挑剔之下,在对手咄咄逼人的攻势与反驳面前,每一个律师都被逼入了这样的一种境地—要么全力反击,要么败诉,这种毫无退路的直接对抗,使得律师不得不绞尽脑汁,苦思冥想,去发现最佳对策去战胜对手。由于在法庭冲突的压力下,双方律师都不得不竭尽全力,法庭辩论及法庭的审理工作自然会由之而得以深化。
有些律师,特别是年青律师,害怕法庭冲突,甚至由此而回避法庭冲突。实际上,第一个律师都或多或少对法庭冲突怀有一种恐惧感,即使是那些法庭冲突的老手也在所难免。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冲突与对抗,都是人类生活中的非正常现象,因此人们对冲突与对抗具有内在的本能排斥,这就是律师对法庭冲突怀有恐惧感的心理渊源。天生好斗的亡命徒是非常罕见的,这种人身上所具有的好斗精神,有悖人的正常本性,往往是心理不正常的表现。由此可以说,对法庭冲突怀有恐惧是非常正常的,是一处普遍规律,而对此毫无畏惧才是不正常的例外情况。所以,年青律师不要为自己的恐惧感而感到羞愧,而应当把它作为是人皆有之的弱点加以克服。要克服对一事务的恐惧感,最好的办法就是多接触那一事物,于是要想不害怕法庭冲突,就需要多投身于法庭冲突,这就是所谓的“恶治”。
另外,明白以下道理,将有助于对恐惧感的克服:
1.法庭冲突为律师争取胜诉和施展自己的身手提供了机会。
那种互不相扰的法庭辩论固然可以避免激烈的冲突,但它也容易造成不分明的局面,也就是说,问题不容易辨透,从而胜负的形势不清,由此何方胜诉,何方败诉就要更多地取决法官了。而法庭冲突虽然不免有火药味,虽然难免有失败的风险,但它可以使要解决的问题在法庭辩论中便搞清,使胜负的势头在法庭辩论中便显示出来,如此,它使胜负的命运更多地操在律师自己的手中。哪个优秀律师会因为胆怯而放弃这种一搏胜负的机会呢?又有哪个优秀律师会由于害怕风险而把案子的命运交给他人去掌握呢?另外,竞争出高手,在体育运动中,越是激烈的对抗,就越是容易产生出色的成绩。法庭冲突亦是如此,法庭冲突越是激烈,它对律师的压力越大,律师就越容易有超水平的发挥,就越能够淋漓尽致地表现出自己的才能。在美国司法界有这样一个著名的说法—“疑难案子出伟大的法官”,我们也可以同样说,“激烈的法庭辩论出伟大的律师”。若想成为律师界中的佼佼者,就不妨来弄弄这个潮头。
2.法庭冲突是律师提高法庭辩论能力的重要途径。
当然,并非每一个人都能成为杰出的律师,杰出的律师也并非是永远杰出的,因此在法庭冲突中总不免要有失败者;不过,这种失败值得。首先,只要你投入了激烈的法庭冲突,就证明你已经全力争取过,你可以无愧于律师的职责;其次,虽然你失败了,但是,你由于竭尽全力而突破了你个人的能力极限,这就在无形中使你进了一大步,也许正是通过这样一步步的积累,你有一天会成为法庭辩论的大师。
3.与其被动挨打,不如主动出击。
法庭冲突既是正面交锋,那么躲是躲不过去的,如果一味地退下去,那出路只有一条—败诉。与其在被对方逼入困境后,再在不利的形势下与对方冲突,倒不如趁着有利的条件主动与对方冲突。
以下是法庭冲突的几点注意事项,或者说是法庭冲突的几条技巧:
1.必要的说明。
当法庭冲突开始的时候,必须先向法官作一下简短的说明,即使法庭冲突是出乎人们的意料而突然爆发的,你也必须尽可能早地补上一个此类说明。这样的说明应当包括两个方面:(1)双方的分歧点,即双方为了什么问题而发生冲突;(2)双方的区别,也就是对双方的不同观点予以介绍,并且比较两种观点的差别。这种说明可以使法官在听取双方的冲突意见以前,对冲突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使他能基于这种了解而更好地理解后面展开的冲突,这样可以使法庭冲突收到更大的效果,否则,冲突双方吵了半天,法官还不知道你们双方为什么而吵,也不知你们双方各自要求的是什么,如此的法庭冲突也就完全地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2.范围的确定。
永远把一次冲突局限于一个问题,一次冲突只解决一个问题,不要牵扯过多的头绪,即使冲突的对方跑了题,也不要跟着他跑,而应当把问题扯回来。过多的头绪会造成混乱,而且会使争论的双方和听取争论的法官无法把精力集中于真正要解决的问题上,有的律师在一个问题争论中处于明显的劣势时,会含含混混地转到其它问题上去,企图用对新问题的争论来掩盖自己在前一个问题上的失败;另有一种律师在处于同类情况时,会东拉西扯,用许多其它问题把争论的主线搞乱,从而使本来必将失败的争论不了了之;与这种律师发生冲突时,要想不上这种诡计的当,关键在于不要跟着对方转,在轮到自己发言时,把原来争论的问题与对方后来又扯进来的问题作一个区分,坚持要求对方就原来的问题进行争论,并应允在争论完了这一问题之后,再争论对方后来扯进来的那些问题。
3.方向的选择。
要回避对自己一方不利的法庭冲突,诉讼中任何一方都免不了有不利之处,如果在有些问题上,自己一方明显理亏,那么,千万不要主动去触及这些方面的论题。相反,在那些自己一方有把握取胜的问题上,就要主动出击,尽力在这些方向挑起冲突。另外,若是你有把握在那次冲突中获得胜利,就大力渲染这次冲突,强调这次冲突在案子中的重要性,(当然,这种渲染和强调也是适度,要恰如其分)从而使你在这次冲突中的胜利对胜诉具有更大的价值,对法官的心理产生更大的影响。
4.冷静与礼仪。
处在法庭冲突的律师总不免要带有激烈的对抗情绪,但是,你要是想取得胜利,就必须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不要被你自己的情绪所左右。要想在法庭冲突中失败,头脑发热是最佳的途径之一,人的头脑一热,就一定会失去理智,就无法冷静地判断形势,就无法明智地寻找对策。法庭冲突固然激烈,但置身其中的律师却必须保持一定的礼仪。无论法庭冲突发展到多么激烈的程度,冲突双方的律师都决不允许把对对方论点的攻击转变为对对方人身的攻击。这种法庭上对对方律师所施加的人身攻击,非但对赢得诉讼没有帮助,而且会使自己的职业声誉受到永久性的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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