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饼,却会掉瓷砖!”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张先生将汽车停放在小区4号楼自家单元楼下。不料当晚随着一场大风刮过,该单元
23楼外墙上的瓷砖自行脱落,重重砸在张先生的车上,致使车辆前盖和叶子板都出现大面积凹痕和刮迹,车辆受损严重。
面对这一从天而降的灾祸,张先生找小区物业公司要求索赔,但物业公司却辩称张先生的车没有停放在停车位上,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还称4号楼的外墙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还建议张先生向4号楼的全体业主索赔。经反复交涉无果,张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其8000多元维修车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包括对建筑物的维护,出现外墙建筑材料脱落产生损害,物业存在过错。张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向物业交纳了相应停车费用,其车辆因建筑物外墙材料脱落受损,作为管理人物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张先生没有将汽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其也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法院作出判决,张先生和物业公司分别按照2:8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全体业主委托的小区管理者,对于自身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但对于停车位置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既没有告知业主张先生,也没有尽到修缮义务对瓷砖脱落的隐患予以排除,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此,本案中,张先生因没有将车停到指定位置,自身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当然,在一些没有物业的老旧小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则可能由全体业主共同担责。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外墙及顶楼晒台归全体业主所有。依照所有权人责权利一致原则,高空脱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小区那一栋楼房的所有业主赔偿。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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