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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共享单车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7-06-02 10:46:50

阅读量:1446


共享单车.jpg

  据媒体报道,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多的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的案例。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风险:

  1、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风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笔者资料搜索的结果,目前我国共享单车的成本约在人民币200元至2300元之间,故意毁损1至2辆共享单车的行为,可能性最大的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并适用前述法条处罚。

  2、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

  1)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风险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通俗地说,故意毁坏价值1700元以上的共享单车3辆,或者故意毁坏共享单车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共享单车的,均有构成毁坏财物罪的风险。

  2)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风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通俗地说,任意损毁价值2000元的共享单车一辆以上或者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任意损毁共享单车,或者损毁共享单车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风险。构成此罪的行为人往往不是直接想损毁公私财物,而是想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将损毁公私财物作为一种手段,这一主观方面的特点,是寻衅滋事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一个主要识别点。

  3)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风险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以及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数量和人数标准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相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在于其主观方面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客观方面在于毁坏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的设备或物品,通常某些主体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共享单车,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的,构成该罪。

  3、 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所有权…等财产权益。”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故意损毁共享单车属于侵害相关经营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应依照前述法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故意损毁共享单车以及其他公共、私人财产行为的主体行为心理非常复杂,但普遍存在着缺乏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以及缺乏对社会规则及行为后果的敬畏的意识。如果相关经营主体有不规范或违法经营行为,公民应通过合法途径制止、反映,而不应以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相对抗,因为这样一来,对抗者可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其追求的目的也未必能达到。因果报应,如影随行,屡试不爽。让我们多一点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多一点对天道、事理的敬畏,共同创造安全、康宁的环境,和谐相处。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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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共享单车 故意损 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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