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声法槌敲响,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宣布休庭,判决将择期宣告,全社会便一起进入了对终审判决的等待期。终审判决结果人人关注,但在经历了为求得这一“未知数”而完成的整个诉讼程序(特别是二审庭审)的铺垫之后,我们却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甚至觉得判决结果也没有那么重要了。在进行了十几个小时职业、公开、庄重而不乏人性化的庭审之后,法官能够公正、独立、自信地作出判决的程序前提已经完全具备了,他们将根据自己对事实证据、法律辩论的理解,通过合议(也有可能通过审判委员会)的形式作出判决。即使终审判决的结果与我们的观点大相径庭,即使以后又引发了后续的救济程序,我们都没有理由质疑这场庭审,而应该坦然面对和接受司法规律为人类社会带来的这种结局。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能否成功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这项改革就是要“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于欢案的二审开庭审理正是践行这一要求的又一个范例,是展现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的又一堂庭审公开课。于欢案二审开庭的过程再一次彰显了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在中国司法制度进步历程中的贡献,体现了符合司法规律的诉讼程序对公正司法的“塑形”作用。
要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开放的法庭便是课堂,法庭的认定便是标尺,法庭的裁判便是教材。于欢案庭审的现场有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有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的现场旁听,有庭审过程的微博直播与上千万网民的观看和评论,确实引起了全民关注,而这些具体的“全民关注点”充分印证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的巨大影响。
一是地点场所。这场庭审将全民的眼光吸引到了审判法庭里。虽然诉讼各方主体在法庭外都有过很多诉讼活动,但相互冲突的观点、难辨真伪的证据、纷繁复杂的主张最终都必须走进审判法庭的门,提交到审判席上的法官面前,让法官听到、看到。诉讼各方为实现自己的诉求行使诉讼权利,法庭当然予以保护,但这些都应当在法庭里完成才能算数。所以,法庭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最有魅力的场所之一。
二是控辩双方。关注在法庭上展现的所有信息,其实就是关注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意见。法庭上的活动不只是控辩双方从自己的角度对本案事实和法律的重述,更重要的是双方诉讼力、说服力的比拼。控辩双方以外的力量,不论是来自社会舆论,还是来自专家学者,原则上都不能形成诉讼的力量,不能成为法官作出判断的依据。我们不能禁止社会评论、专家发声,但其力量只有通过诉讼主体的声音转化过来并进入法庭,才可以影响法官的判断。
三是裁判法官。法庭是双方当事人的战场,但主持这场文明战争的人是端坐审判席的法官们。在控辩双方竭尽全力展现自我的时候,作为裁判者的法官的使命是确保这场战争公平地进行下去。因此,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系到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关系到公众对法庭的评价,关系到司法公信的建立。关注法官,算是关注到了点子上。
四是程序活动。公众关注着控辩双方的表现,也关注着每一步程序的进行。诉讼程序的设计目的,就是要把所有证据、事实、法律观点纳入到一个确定的、双方认可并平等运用的程序中。程序是正义依存的载体。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法律观点,可以专题研讨、学术争鸣,也可以街谈巷议、众说纷纭,但这都难以成为审判中心主义所追求的正义来源。
五是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公众关注于欢案和其他所有案件的最低的民主标准(也属于程序标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体推进的过程中,公开透明成为最基本、最先决,同时也是最便于满足的关注。所有诉讼活动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展现出来,既是对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有效监督,也是对法庭自信的有力背书。公开透明本身并不直接证明被公开的庭审活动的正确性,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不正确的行为发生。
观察以往的案例,公众本来还可能关注另外一些方面,例如:是否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是否存在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的情况,是否存在请示上级、“二审变一审”的情况,是否存在外部干预、影响独立的情况,是否存在司法不廉、枉法裁判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官任性、独断专行的情况,是否存在限制公开、失去自信的情况等等。但令人欣慰的是,对于于欢案的二审开庭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关注或评论。虽然这些本来就难上台面的事尚未完全消除,但法治文明的进步无疑是巨大的。
据报道称,旁听于欢二审开庭的各界代表赞誉法庭是“正义的殿堂”“法治的课堂”……如果一场庭审能获得如此高的评价,这一定是一场体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成功庭审,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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