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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诉长城索赔2214万元!这件涉案专利被维持有效

发布时间:2020-09-30 10:14:35

阅读量:17576


  在2018年1月31日知产北京微信公众号披露,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泊示联汽车销售中心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本田会社第200710008273.0号、名称为“车辆的后部车门结构”以及第200710161631.1号、名称为“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两项发明专利(统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本田会社主张,长城汽车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哈弗H6汽车的行为,以及泊示联销售中心销售、许诺销售哈弗H6汽车的行为,均构成对其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原告本田会社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述侵权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214万元。

  目前两件涉案专利一个被部分无效,一个维持有效。

  2018年6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文宣告其中涉案专利第200710008273.0号在专利权人2018年4月2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基础上, 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5,7-9,11-13和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9、11-13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6、10和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附:无效决定书

  2018年7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文宣告维持200710161631.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未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一、案情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10161631.1,优先权日为2006年09月27日,申请日为2007年09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用于将沿车身(1)的车顶的侧部设置的车顶装饰物(8)、和沿车窗玻璃(4)的侧部设置的车窗装饰物(9)安装在车身侧部件(2、3、5)上,其特征在于,

  设置定位卡定装置(11、12),所述定位卡定装置(11、12)将所述车顶装饰物(8)和车窗装饰物(9)中一方的端部从上下方向卡定在所述车身侧部件(2、3、5)上,并将另一方的端部从长度方向的前后卡定在所述车身侧部件(2、3、5)上,

  使所述两装饰物(8、9)的端部与所述定位卡定装置(11、12)卡定,且使所述两装饰物(8、9)的端部彼此上下重合地将其安装至车身侧部件(2、3、5),

  所述两装饰物(8、9)中,在其中一方的端部上形成有从上下方向卡定在所述定位卡定装置上的卡合部(24),在另一方的端部上形成有从长度方向的前后卡定在所述定位卡定装置上的卡合部(2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位卡定装置(11、12)具有固定于所述车身侧部件(2、3、5)并向上方突出的卡定轴(13)、以及在所述卡定轴(13)的端面上经由阶梯部(14)而突出设置的阳螺纹部(15),

  所述卡定轴(13)卡定所述两装饰物(8、9)的端部,并且被形成为与所述两装饰物(8、9)的端部的重合厚度相同的高度,

  在所述两装饰物(8、9)的端部被卡定于所述卡定轴(13)的状态下将螺母(30)旋合于所述阳螺纹部(15)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另一方的装饰物与定位卡定装置(11、12)中设有止动部(16、21),所述止动部(16、21)在所述另一方的装饰物卡定于所述定位卡定装置(11、12)时,限制所述另一方的装饰物的前后移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

  在设有所述从长度方向的前后卡定在所述定位卡定装置上的卡合部的装饰物上,设有沿该卡合部的形状的加强部件(18)。”

  针对本专利,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8年12月20日、专利号为US4792180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49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2年10月15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2-301993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0日、公开号为CN16512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0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5:公开日为1997年02月01日、公开号为TW297361U的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1日、公告号为TW510873B的台湾发明专利公报复印件;

  证据7:公开日为1998年01月13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10-6877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8:公开日为1994年08月09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6-21933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9:公开日为1993年06月29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5-162591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的中文译文;

  证据3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5、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6、证据7、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9、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9、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9、证据5、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9、证据6、证据7、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7年12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涉及定位卡定装置及其相关特征,证据2与证据1的技术不同,从安装顺序上来说,也没有动机将证据2与证据1相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7年12月13日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述证据副本分别转送给专利权人和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文于2018年0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3栏第1段的原文仅记载了舌状物66延伸至嵌条68和将后窗20固定于车身的粘合剂70下方;权利要求1中的后三段特征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证据5技术领域与证据1不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未被证据5、6公开,证据7、8只涉及两部件的连结的结构;证据9未公开权利要求1最后一段的特征和“定位卡定装置将另一方的端部从长度方向的前后卡定在所述车身侧部件上”和“使所述两装饰物的端部与所述定位卡定装置卡定”,证据2、5-8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1月31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05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只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有异议,认为证据1原文第3栏第1行至第4行“a integrally molded tongue 66……vehicle body”应译为“舌状物66延伸至嵌条68和将后窗20固定于车身的粘合剂70的下方”,请求人表示同意专利权人针对这句话提交的译文。

  双方当事人还应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9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9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故证据1-9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于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仅对证据1的一处中文译文有异议,请求人同意对该处专利权人所提交的译文,故证据1、3、7-9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其中证据1第3栏第1行至第4行“a integrally molded tongue 66……vehicle body”应译为“舌状物66延伸至嵌条68和将后窗20固定于车身的粘合剂70的下方”。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5、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6、证据7、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9、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9、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9、证据5、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9、证据6、证据7、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车辆车身车顶嵌条安装结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及附图):参照图1,车辆车身10包括顶盖12,有翼子板16的后围板14,车门18和后窗20。如图2清晰所示,顶盖12含有下翻的凸缘结构22形成的横外向翻边,这个凸缘结构包括垂直板24和水平板26。同样,后围板14的翼子板16包括下翻的凸缘28,凸缘28包括垂直板32和水平板32。顶盖12的水平板26覆盖在翼子板16的水平板32上,并妥当地焊接在上面。顶盖12的垂直板24和翼子板16的垂直板30横向间隔开来。这样顶盖12和翼子板16之间的空隙36就分别由侧壁38和40确定。如图2清晰所示,填充空隙36的弹性塑料嵌条42是注塑的,嵌条42由聚氯乙烯绝缘粘合剂56粘在空隙36之间,该粘合剂用于固定中间区域44下边和空隙底板41。如图1和3所示,嵌条42的后端最好是有一个成型的整体舌状物66,其延伸至嵌条68和将后窗20固定于车身的粘合剂70下方。关于嵌条68的完整描述,可参考美国专利号4165119窗框嵌条。这样,嵌条42的前后端就能够从根本上被固定住,而不会因车雨刷移动而产生移动。从图1、2、3可以看到嵌条42处于车顶,沿车身方向延伸,后窗侧嵌条68处于后窗的四周,填充后窗与顶盖10、嵌条42、后围板14间的空隙。后窗侧嵌条68下端伸入后窗20与嵌条42的间隙,其下端具有多个横向凸起,该凸起贴合后窗20和舌状物66。

  证据2公开了带U形缺口的固定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在安装支架的U形缺口的上端面加工出圆形凹台,螺栓的圆柱头在此凹台面中嵌入固定。当圆柱头螺栓旋入后,利用凹台周边和螺栓头的配合,对设备位移产生约束,有效地提高了该种固定方式的可靠性。U形缺口支架和设备的连接可以采取铆接、螺装、焊接等方法,也可以和设备外壳做成一体。图1图示出设备4通过U形缺口支架2、螺栓1固定于安装座3。

  证据5公开板体连结具,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11页第2段至第12页第2段、第15页第5-8行,图1、3、6、8):本创作连结具之用途并不被限定于连结汽车之挡泥板衬垫与挡泥板本体或缓冲杆,可适当地使用在连结固定各种板体或各种构件之板状部分之情形。该销构件3系如第6图所示,该轴部17前端部从上述连结具本体2之一方外面5侧插入于上述销插入孔7内,前端到达位于第1板体插入凹部8与第2板体插入凹部9之间的销插入孔7a内之状态下,以一体地设于该轴部17外周面与销插入孔7内周面之间的可拆断之连结片21,21,21(参照第2B图)与上述连结片本体2。

  使用该连结具1,将汽车之挡泥板衬垫连结固定在缓冲杆之端部时,系如第1图所示,将设置略T形之销插入孔22的缓冲杆f端部压入在上述连结具本体2之第1板体插入凹部8内,而且将设有圆形之销插入孔23的挡泥板衬垫8端部压入于连结具本体2之第2板体插入凹部9内。

  此时,缓冲杆f之端部挡接于设在上述第1板体插入凹部8内的第1板体扣合凸部10之推拔面1Oc(参照第3图),使连结具本体2之板状基体4挠曲而将第1板体插入凹部8推压扩大,在缓冲杆f推进规定量时(第8(A)图之状态)板状体基体4即弹性复原,使上述第1板体扣合凸部10嵌合在缓冲杆F之销插入孔22(参照第1图),缓冲杆f系暂时固定在连结具本体2。又,挡泥板衬垫g也同样地,设于上述第2板体插入凹部9内的第2板体扣合凸部11(参照第3图)嵌合于挡泥板衬垫g之销插入孔23(参照第1图),使挡泥板衬垫g暂时固定在连结具本体2。由此,如第8(A)图所示,缓冲杆f与挡泥板衬垫g在其销插入孔22,23与连结具本体2之销插入孔相连通之状态下暂时固定在连结具本体2,使两者f、g保持在暂时连结之状态。

  继而,在该状态下推压P销构件3之头部18(参照第8(A)图)。由此,连结销构件3与连结具本体2之连结片21,21,21被拆断,销构件3之轴部17进入连结具本体2,挡泥板衬垫g及缓冲杆f之销插入孔7,22,23内……由此,如第8(B)图所示,销构件3之轴部17在贯通连结具本体2,缓冲杆f及挡泥板衬垫g之状态下被锁定,使两者f、g被连结固定。

  证据6公开一种夹置具,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3栏第24行至第校正第19行,图1、4、8):

  1.一种夹置具,系将一板体与另一板体连结固定成可解除状态者,其特征为具有:将中央部具有贯穿孔的基板、与该基板保持预定间隔而配置在该基板之一面侧的上板、以及与该基板保持预定间隔而配置在上述基板之另一面侧的下板连结成一体的夹置具本体;配置在构成该夹置具本体之上述基板的贯穿孔内,同时透过可弹性变形之连结片与上述基板连结成一体,并且使一端部成为从上述基板之一面突出的第1锁固部,使另一端部成为从上述基板之另一面突出的第2锁固部的锁固体;面向上述锁固体而形成在上述上板的第1锁固解除孔;以及面向上述锁固体而形成在上述下板的第2锁固解除孔,且系将一板体插入上述夹置具本体之基板与上板之间所形成的第1空间部,使上述锁固体的第1锁固部扣合在该一板体所设的锁固孔而连结固定夹置具本体与一板侧,同时将另一板体插入上述基板与下板之间所形成的第2空间部,使上述锁固体的第2锁固部扣合在该另一板体所设的锁固孔而连结固定夹置具本体与另一板体,藉此连结固定一板体与另一板体,而且穿过上述第1锁固解除孔或第2锁固解除孔推压上述锁固体,即可解除该锁固孔与上述一板体或另一板体与夹置具本体之连结固定状态,以解除两板体的连结固定状态。

  第4图(A)至(D)系使用同上夹置具,连结固定汽车之挡泥板与挡泥板保护装置时之一详细顺序及动作的剖视图。

  第8图(A)系使用同上夹置具,连结固定汽车之挡泥板与挡泥板保护装置时之其他详细顺序及动作的剖视图。

  图4图示出先将板体f安装入夹置具,再安装板体p。

  图8图示出先将板体p安装入夹置具,再安装板体f。

  证据7公开汽车车顶嵌条的安装结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第0010段至第0013段,图1-4):在车顶嵌条6的顶部的背面,设置沿着较长的方向伸出分叉部7a的爪部7。上述车顶导水槽5中,固定上述分叉部7a并锁定爪部7的双头螺栓等的突起部位8竖立设置于预定位置上,同时,为了此突起部位8的安装部位前方向的槽5能够收纳上述分叉部7a,槽的纵深需设置较深。上述爪部7的分叉部7a中设置的沟槽7b的间距m等于突起部位8的中间部位8a的直径n,或者较之稍狭窄,分叉部7a的尾部上形成有直径与突起部位8的中间部分8a的直径n相同,或者直径较大,且比突起部位8的头部(固定部位)8b的直径o小的圆形孔7c。使用上述结构,将车顶嵌条6安装到车顶导水槽5中时,车顶嵌条6沿着车顶导水槽5滑动,可将爪部7的分叉部7a锁定到突起部位8。此外,分叉部7a的沟槽7b被突起部位8的中间部分8a强制撑开并移动,保证孔7c被收纳在突起部位8中。此时,分叉部7a通过突起部位8的头部8b向车顶导水槽5的附近移动,并移动到车顶导水槽5的较深部位。通过这种方法,爪部7的分叉部7a被收纳到槽5中的台阶部9内。这样,车顶嵌条6的顶部可以沿着车顶导水槽5进行安装,并且突起部位8被嵌在孔7c内,因此,车顶嵌条6和车顶部位1之间不会有发生松动的风险。

  证据8公开汽车的车翼子板的安装构造,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8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13段、图1):汽车的车翼子板20,是与螺丝钉24共同贯穿第一孔穴21,一方面,遮挡板组装配件22中的遮挡板前围28,是与第一孔穴21进行实质性的整合,并且与螺丝钉24共同贯穿第二孔穴29。如图所示的实施例,第二孔穴29的口径,比在汽车的车翼子板20的调整范围内的第一孔穴21的口径要大,第一孔穴21的口径比螺丝帽26的对边宽的间隔要小。并且,遮挡板组装配件22中的遮挡板后围板30,是与为了把螺丝钉24拧入螺丝帽26中,如同冲击扳手的工具34共同穿过第三孔穴31。第三孔穴31的口径,要比第一孔穴21和第二孔穴29口径都要大。

  证据9公开了嵌条接合结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9的中文译文第0015段至第0018段,图1-4):从图4中显而易见的是,车顶嵌板1的外侧边缘上,比该车顶嵌板1的上面还低的侧边缘部1a在车体前后方向上延长形成,另外在外侧面框架2的内侧边缘上,在比外侧面框架2的上面更低的侧边缘部2a在车体前后方向上延长形成。在两侧边缘部1a,1b处进行焊接接合,在这接合部的上面,延伸到车身前后方向形成凹槽3。此外,在外侧面框架2上,上述侧边缘部2a的前部外侧上,收纳前支柱嵌板7的上顶部形成凹部2b。

  一方面,在前支柱嵌板7的上顶部上,同窗户护罩(前玻璃)13(参照图3)的上边缘开始到上方沿着车宽内侧方向的延出部7a形成一体。在延出部7a的内部是,螺丝钉5的螺丝钉头5a使它的螺旋杆部5b以从延出部7a的下面开始到下方突出的状态固定,使此螺丝钉5的螺旋杆部5b贯通设置在两侧边缘部1a、2a的螺丝孔15,通过螺母6将其紧固在螺杆部5b,使得前支柱嵌板7能够安装在车体上。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凹槽3内嵌着的所谓的Mohican(莫西干)装饰车顶装饰4的前端部由图3所示的被锻造的削薄的凹槽部分台阶状4a所形成,前支柱嵌板7固定到车体时,上述部分4a插入并夹在前支柱嵌板7的延出部7a的下面同凹槽3的底面之间,同前支柱嵌板7一起牢固地安装在车体上。

  3.1关于权利要求1

  3.1.1关于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结合方式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该安装结构用于将车顶装饰物和车窗装饰物安装在车身侧部件上,包括定位卡定装置,两装饰物端部分别形成有卡合部,该定位卡定装置能够同时分别从上下和前后方向卡定装饰物的端部于车身侧部件上。

  由上述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的是车顶嵌条的安装结构,也公开了车顶嵌条42端部和后窗侧嵌条68相遇处的结构,其中车顶嵌条42和后窗侧嵌条68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车顶装饰物和车窗装饰物,但车顶嵌条42通过粘合剂56粘在顶盖12和后围板14所成的空隙中,即通过粘合剂56固定到车身上,其后端舌状物66通过延伸于后窗侧嵌条68和粘合剂70的下方而固定,粘合剂70只是将后窗固定于车身上,从证据1的文字部分和附图所示内容均不能唯一地确定粘合剂70也将后窗侧嵌条68固定到车身上,即无法确定粘合剂70同时将嵌条42的后端和后窗侧嵌条68固定在车身上,后窗侧嵌条68的固定方式需参考美国专利号4165119窗框嵌条,并且粘合剂只是一种一次性的固定方式,无法重复拆卸利用,与定位卡定装置的工作原理不同;另外,证据1的后窗侧嵌条68处于后窗的四周,围绕后窗,与嵌条42后端相遇处对应的后窗侧嵌条68并非是其端部。因此,本专利和证据1公开的车顶装饰物和车窗装饰物相遇处的结构不同。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所述定位卡定装置(11、12)将所述车顶装饰物(8)和车窗装饰物(9)中一方的端部从上下方向卡定在所述车身侧部件(2、3、5)上,并将另一方的端部从长度方向的前后卡定在所述车身侧部件(2、3、5)上,使所述两装饰物(8、9)的端部与所述定位卡定装置(11、12)卡定,且使所述两装饰物(8、9)的端部彼此上下重合地将其安装至车身侧部件(2、3、5),所述两装饰物(8、9)中,在其中一方的端部上形成有从上下方向卡定在所述定位卡定装置上的卡合部(24),在另一方的端部上形成有从长度方向的前后卡定在所述定位卡定装置上的卡合部(20)”。上述区别特征达到的效果是使得在安装车顶装饰物和车窗装饰物时能灵活地改变安装顺序,因此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车顶装饰物和车窗装饰物安装时的便利性。

  由上述证据2、5-8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的固定装置是将设备固定到安装座上,证据5公开了将两个板体均从水平方向连接到一弓形件上,然后通过螺栓固定;证据6公开的与证据5类似,也是从水平方向上插入一弓形件,利用弓形件中弹性块夹紧;证据7公开将车顶嵌条6通过其下部的爪部7和突起部位8固定到车顶导水槽5的较深部位;证据8公开的安装构造是通过螺丝钉24将翼子板20和前围28固定在一起,因此,证据2、5-8均公开的是两个部件的连接,而本专利涉及将车顶装饰物和车窗装饰物安装在车身侧部件上的安装结构,证据2、5-8均未公开如何将两个部件同时安装到第三个部件的技术方案,更不涉及本专利中的具体安装结构和方式,即均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由上述的评述可知,证据1与本专利在两装饰物在相遇处的所采用的结构也不相同,证据1并未采用定位卡定装置同时安装两装饰物,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该特征产生了如下技术效果:使得在在安装车顶装饰物和车窗装饰物时能灵活地改变安装顺序。因此,相对于证据1、2、5-8,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2关于以证据9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结合方式

  由证据9上述公开内容可知,证据9也公开了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其中车顶装饰4A和前支柱嵌条7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车顶装饰物和车窗装饰物。本专利安装结构包括定位卡定装置,两装饰物端部分别形成有卡合部,该定位卡定装置能够同时分别从上下和前后方向卡定装饰物的端部于车身侧部件上,而证据9的前支柱嵌板7的延出部7a借助从其上突出的螺丝钉5固定在车身上,车顶装饰4借助其前端部台阶状部分4a插入延出部7a下面和凹槽3的底面之间而固定到车身上,即,证据9的螺丝钉5只是将前支柱嵌板7固定到车身上;车顶装饰4与螺丝钉5没有连接关系,其端部通过压在前支柱嵌板7的延出部7a的端部和凹槽3之间而固定,因此,螺丝钉5与本专利的定位卡定装置并不对应,本专利和证据9公开的车顶装饰和前支柱嵌条在两者端部的相遇处的结构不同。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9公开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所述定位卡定装置(11、12)将所述车顶装饰物(8)和车窗装饰物(9)中一方的端部从上下方向卡定在所述车身侧部件(2、3、5)上,并将另一方的端部从长度方向的前后卡定在所述车身侧部件(2、3、5)上,使所述两装饰物(8、9)的端部与所述定位卡定装置(11、12)卡定,且使所述两装饰物(8、9)的端部彼此上下重合地将其安装至车身侧部件(2、3、5),所述两装饰物(8、9)中,在其中一方的端部上形成有从上下方向卡定在所述定位卡定装置上的卡合部(24),在另一方的端部上形成有从长度方向的前后卡定在所述定位卡定装置上的卡合部(20)”。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证据2、5-8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给出技术启示,本专利和证据9在两装饰物相遇处所采用的结构也不相同,证据9也没有公开采用同一定位卡定装置安装两装饰物,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该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证据9、2、5-8,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3、4请求人仅认为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161631.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来源: IPRl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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